认缴制股权转让需要出资吗(认缴制下0元转让股权)
1、股东股权变更认缴期限前转让,原股东还需要出资缴纳吗?
不用
后面谁是股东谁在章程规定期限内完成出资
出资只约束当前股东,已经退出的股东不受约束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人及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要认缴股资吗
现股东原股东谁担出资责任?
认缴制下,新《公司法》修订前,以公司设立时全面履行出资为原则,抽逃或未实际出资为例外,证明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或债权人;而在新《公司法》修订后恰恰相反,由于公司资本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实践中公司设立时不全额出资成为常态。股东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事常识,由于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载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有理由认为现股东知晓公司出资情况,若现股东认为对此并不知晓,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新旧《公司法》中均规定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事项。换言之,在股权转让后形成的新章程中,记载的是现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而非已出让股权的原股东,股权权利以及出资义务均以章程的方式让渡给现股东,这就意味着现股东对出资义务的承继和再一次确认。鉴于前述两点,现股东在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对公司资本情况不知晓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是否有权要求原股东补缴追偿?
关于现股东追偿权问题,实质即是区分公司或债权人要求现股东补足出资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其主张连带责任,还是以章程为据直接要求现股东独立承担出资补足责任。若现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有权依法向原股东追偿,反之则无权追偿。
第一类观点认为,前述责任认定与实缴制时相同,出资责任本就属于原股东,现股东承担补缴义务仅是从债权人保护角度作出的规定,嗣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追偿,符合公平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类观点认为,章程已经实际变更股权的出资义务人且得到公司认可,应当由现股东独立承担注册资本补缴责任。换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仅适用现股东入股时公司外观已经出资完毕事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而不应适用出资期限未届满股权即出让的情况。
在认缴制下,股权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被转让,缴纳义务已然发生变化。,因章程明文约定出资期限,出资人在此之前出让股权并不违反章程,亦不为法律所禁止。,股权转让时公司必会修改章程,而其中载明的股权认缴及出资期限的义务承担人已变更为新股东,应由新股东独立承担资本补足义务。换言之,新老股东及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变更了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即使把出资理解为股东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作为债权人也已通过章程变更的形式认可该义务转让,从债务承担角度同样可认定现股东须独立承担出资义务。
,现股东即使无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原股东追偿,但股权转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依然可据此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在约定不明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格等因素,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受让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为承担履行未出资部分股本的义务。
3、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没有缴清前,是否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这样的情况,不是简单一两句可以说得清的,公司事务这里问的人很少,就是因为相对其他来讲,操作性太强太杂,建议你约见律师详谈吧。
4、认缴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转让股权吗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5、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转让金额怎么写,是0元吗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的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认缴的出资额可转认缴,可零转让,转让中可明确由受让方承担补缴的义务,可以约定排除认缴出让方的责任。但这样的股权转让除了需要转让及受让方明确,特别强调的是,务必要经公司明确,即该股权转让需公司签章确认。事实上,认缴股权转让的合同当事方为三方。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工商机关一般要求是两方合同。国家机关的观念在执行上总是滞后的。需要在工商机关备案基础上,另签订一份基本同样内容但合同主体包括公司的三方合同。
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议价或根据公司转让时的净资产定价。同一般的股权转让,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同样可以协商议价,或根据公司的净资产定价,或参考行业发展及预期评定股权价值。
认缴出资的股权如何转让?
转让或受让认缴出资的股权,最好出让方缴足后再转,这对转让方尤其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如受让人未能补缴出资额,公司及其他股东,抑或公司第三方债权人,都可依法主张原出让人及/或受让人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少在认缴而未出资到位的额度范围内,出让人及受让人都是要承担的。
为避免这样的连带,如果转让方不能补缴,则需要必要审计,明确转让前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双方及公司一并确定处理方案。
如果转让之前公司不存在债务,第三方债权人也没有权利向原出让方股东主张权利;公司如果对相关债权债务清楚及确认,公司也没有权利主张原出让人股东继续承担责任;如果转让时,公司对第三方债权人存在债务,则转让各方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明确,也有利于划分各方的责任。
6、认缴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实缴0元,现在0元转让全部股权,可以吗?以后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有风险,认缴了多少你就得实际给多少再转让
7、公司股东在未足额实缴注册资本之前的股权转让问题
内容来自用户:suijiazhuang2
公司股东在未足额实缴注册资本之前的股权转让问题周佳栋律师
2017-02-162014年《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度修订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只登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由此会产生一个实务问题,即股东在未足额实缴认缴出资额之前是否可以转让股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在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转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只要满足上述规定的股东均可自由转让股权,并不受限于其是否已实缴了相应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之后,会产生第二个实务问题,即未足额缴付的注册资本是由原股东承担还是由新股东承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向该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K线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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