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个人拆借资金(企业之间是否可以拆借资金)

学习炒股 2023-02-05 15:06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 民间借贷过程中,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
  • 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拆借
  • 企业与个人间拆借资金 是否合法(从属关系)
  •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有效?
  • 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吗?
  • 国有企业之间资金是否能相互拆借
  • 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法律规定
  • 1、民间借贷过程中,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

    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是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合法还需要看是否签订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否合乎规定。签订了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未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就是合法的。你可以参照以下条款对比下自己手续是否齐全。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拓展资料

    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民间借贷

    2、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拆借

    贷款利息收入不用交营业税,只会涉及到所得税。贷款利息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可。
    支票用途直接写借款或者往来款

    3、企业与个人间拆借资金 是否合法(从属关系)

    只要是为了逃避检查,都是违法的

    4、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有效?

    一年以上,也有三年的。

    5、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吗?

    企业间的资金来往使用民法,要公平合法,不能扰乱金融秩序

    6、国有企业之间资金是否能相互拆借

    可以,所有企业之间的资金都可以拆借,只要法人同意

    7、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若干
    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25]。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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