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放弃是否合法(有代持协议算不算股东)

学习炒股 2023-02-05 15:07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 股份代持是否合法
  • 请问这样的代持合法吗?我能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吗?
  •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 股份代持是否合法性?
  • 股权代持协议(乙方帮甲方代持,但甲方实际没出资),这种协议有效吗?
  •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 与非实际股东签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 1、股份代持是否合法

    没有相关禁制性法律限制,这主要看国有企业内部有没有相关禁止性规章。

    2、请问这样的代持合法吗?我能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吗?

    关键看当时怎么签协议的,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如果涉及钱款较大时,建议你找专业律师咨询或代理,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3、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您好!代持股份在法律上属于隐名股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仅在实际拥有人和代持人有效,对外是代持股东要承担责任

    4、股份代持是否合法性?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相关法规参考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负法律责任,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5、股权代持协议(乙方帮甲方代持,但甲方实际没出资),这种协议有效吗?

    协议是有效的,但你不能直接把公司股份转给其他人。代持股协议中你是实际出资人,你朋友为名义股东,你朋友享有股东的权利,他才有权转让股份。如果你不再信任你朋友想要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要实现名义股东把名下股权卖给实际股东的这一个过程。(本质是个股权转让的过程) 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同意之后办理名册、登记变更,才算实际股东持股。

    6、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份代持,由于实际出资人并未列于股东名册,也无法通过股东会行驶股东权,相比直接持有股权,还是有一定风险。但仍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一些早期创业公司采取由创业团队代持的方式,可以非常大的程度上减轻初期因核心团队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我曾做过一个项目就是这样,当时企业老大给创业团队每个人都有股份,结果刚创业的那3-4年由于部分人离职而造成股权变动几十次,而且由于当时企业没有人有意识要去完整的保留相关的手续,导致做IPO描述历史沿革的时候很是麻烦。所以不妨等到团队真正稳定了以后再给。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7、与非实际股东签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证券商自营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此时,国债期货尚未对公众开放,交投清淡,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1993年10月25日,上证所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与此,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国债期货交易。
    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国债期货飞速发展,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两家陡然增加到14家(包括两个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交易中心以及10个商品交易所)。由于股票市场的低迷和钢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相继被暂停,大量资金云集国债期货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
    在“327”风波爆发前的数月中,上证所“314”国债合约上已出现数家机构联手操纵市场,日价格波幅达3元的异常行情。1995年2月23日,财政部公布的1995年新债发行量被市场人士视为利多,加之“327”国债本身贴息消息日趋明朗,致使全国各地国债期货市场均出现向上突破行情。上证所327合约空方主力在14850价位封盘失败、行情飙升后蓄意违规。16点22分之后,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以千万手的巨量空单,将价格打压至14750元收盘,使327合约暴跌38元,并使当日开仓的多头全线爆仓,造成了传媒所称的“中国的巴林事件”。
    “327”风波之后,各交易所采取了提高保证金比例、设置涨跌停板等措施以抑制国债期货的投机气氛。但因国债期货的特殊性和当时的经济形势,其交易中仍风波不断,并于5月10日酿出“319”风波。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鉴于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决定。至此,中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宣告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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