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的适应性(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学习炒股 2023-02-05 15:07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 基金市场营销的适用性
  • 基金销售适用性,收益性,风险性,搭配性分别是指什么?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适用于场内基金么
  • 有关基金的销售适用性方面,银行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分别应做到什么?
  • 基金客户维护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区别是什么?
  • 什么是销售服务费?
  • 关于基金中的年费(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是怎么一回事
  • 1、基金市场营销的适用性

    (一)含义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营销是基金销售机构从市场和客户需要出发所进行的基金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基金市场营销的特征1.规范性;2.服务性;3.专业性;4.持续性;5.适用性。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不同风险等级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2、基金销售适用性,收益性,风险性,搭配性分别是指什么?

    销售适用性原则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相关产品程,注重根据基金投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同风险等级产品,合适产品卖给合适基金投资者

    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适用于场内基金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原则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基本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全面的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投资人投资基金产品提出匹配建议的方法。
    第三章审慎调查
    第八条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第九条基金代销机构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代销后是否向基金投资人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代销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代销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第四章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第十二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
    (一)低风险等级。
    (二)中风险等级。
    (三)高风险等级。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第十五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四)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五章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的合法合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完整的调查方法,规定清晰合理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基金投资人调查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积极型。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时或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当面、信函、网上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价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的方式及时反馈给基金投资人。
    第二十三条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至少了解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
    (一)投资目的;
    (二)预期投资期间;
    (三)期望回报;
    (四)投资经验;
    (五)短期风险承受水平;
    (六)长期风险承受水平。
    第二十四条采用问卷等进行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定期提示基金投资人更新其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反馈,或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数据挖掘的方式进行评价的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六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内部控制保障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各个业务环节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当负责制定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销售的基金产品池,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设并维护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功能模块。
    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的指导和管理下实施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理论和实践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匹配的方法,由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进行确认,并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
    第三十二条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强行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全面推行计划,补充和完善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和已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制定一至三年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全面推行计划,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后逐步达到各项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

    4、有关基金的销售适用性方面,银行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分别应做到什么?

    基金销售现在不光能够在基金公司的官网购买,也能够在银行等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不过在银行购买时必须你要先做风险评估测试,看你自己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投资者,然后根据你的风险承受能力向你推荐适合你的基金,而你自己在填写风险评估测试时要认真填写,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向银行人员表述清楚,不可以有从众心理,特别是购买的基金万一亏损了自己是否能够承受,承受的亏损又能是多少,都要考虑清楚之后才可以购买基金,以上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投资基金有风险需谨慎,祝你投资顺利天天开心

    5、基金客户维护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区别是什么?

    基金销售服务费是在基金合同中注明的收费,明着给的。而且,这是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也就是投资者付出的。
    客户维护费是基金公司给的,跟投资者无关,不从基金资产中扣除。而且这个费用是可以调节的,关键和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的博弈。好像这个费用只给一段时间,比如半年,之后就不再给这个费用了。

    6、什么是销售服务费?

    公司近期已付清该笔款项。 其实,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中是有明确规定,只是并没有引起普通投资者的注意。譬如建信货币基金,在其基金合同中就很清楚地写明了销售服务费则是用于支付代销机构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收取销售服务费,基金要不要收销售服务费要取决于基金合同。,销售服务费主要是不收申购费的部分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至于收取方式,基本是在基金资产中按日计提。通常是收取的比例是每年0.25%。由于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不同,每只基金也不尽相同。

    7、关于基金中的年费(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是怎么一回事

    上述费用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和你有关系的是申购(认购)费率、赎回费率,如果要转换基金的话,再加一个转换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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