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司法解释(企业之间是否可以拆借资金)

学习炒股 2023-02-05 15:08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 企业之间可以拆借资金吗,自然人借贷与企业借贷区别
  • 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效力如何
  • 目前,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约定的利息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 有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拆借的法律法规
  • 为什么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 1、企业之间可以拆借资金吗,自然人借贷与企业借贷区别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短期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是企业资金拆借效力如何?一般来说,企业资金拆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某些情况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企业的资金拆借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法而无效。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就企业借贷为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二)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

    区别:

    一、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据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生效日期应当根据合同法总则相关予以判断。也就是说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的除外,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出借人未按约提供借款,只能追究出借人缔约过失责任;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如出借款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则可以追究出借人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利息计算规则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如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约定。笔者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从企业设立的初衷看就是为了营利,企业营利的目的决定了企业之间借贷行为必须支付利息。而且合同法对借款合同定义,也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也可以得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不支付利息的只是例外情形。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也确定公民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企业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未约定的利息的,也应当支付利息。

    2、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效力如何

    一般来说,企业资金拆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某些情况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企业的资金拆借有效,具体分析如下:(一)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法而无效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就企业借贷为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二)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确定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企业之间拆借的合法性,并认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担经营风险,并收取固定回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2.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延伸阅读: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公司可以向个人借款吗

    3、目前,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约定的利息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所以企业间拆借是不合法的。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上述司法解释(尤其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在实践中基本不适用或者被灵活运用。
    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4、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1、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2、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说,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2007年物权法出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所以,规定只要不是把钱拿去放贷,企业之间的借贷就是合法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1、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2、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说,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2007年物权法出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所以,规定只要不是把钱拿去放贷,企业之间的借贷就是合法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拆借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7、为什么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逃脱国家监管
    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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