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股息红利为什么不交增值税)

学习炒股 2023-02-05 20:29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 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 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 企业投资收益要不要缴税,缴什么税
  • 请问获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为什么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 股息、红利到底交不交所得税?
  • 炒股所得怎么缴税
  • 1、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若属于保本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属于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股权(份)与股票增值税
    (一)股权与股份
    本文所称股权系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系指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
    营改增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计征营业税。,《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
    1、个人
    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
    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
    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
    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三)股权—股份—限售股
    有限公司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改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变成了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市,上市后,上市前的股份也就变成了股票,该等股票有限售期,一般称为新股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称为股改限售股)。上市后称为股票,其属于金融商品,而上市前称为股权(份),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若单位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到底转让的是股权(份),还是股票?又该如何征税?对此,税企争议不断。两面针案,为其典型。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两面针在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2万元,附加税费201.70万元,合计1737.12万元。
    两面针则认为,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在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全流通股。出售该部分股票,应界定为股权转让行为,根据财税【2002】19号文规定,股权转让不应交纳营业税。,两面针也对如何确定购入成本这一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
    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通知,要求两面针补充申报缴纳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297.41万元。随后,两面针补缴了税费。
    前述案例,总局认为单位转让股改限售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税企双方对买入价确定尚存争议。两面针认为,买入价不应按照上市前股权取得的成本,因为上市前是股权(份),不是股票,非金融商品。这一问题也在两面针案例有所体现,最初国税总局认定两面针应当补缴1737.12万元,认定为1297.41万元,相差440万。,上市前取得的限售股,如果解禁期间发生送转情形,买入价又该如何确定?
    对此,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53号,下称53号公告),明确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53号公告规定如何确定限售股的买入价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新股限售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组限售股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总局的总体思路是将公司上市的整个过程分为上市前、上市时、上市后,由于上市前,由于存在的形式是股权(份),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征增值税,上市时,股份变成股票,变成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成本价(买入价)按发行价(新股限售股)等方法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53号只规定了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重组限售股买入价的如何确定问题,并未涵盖定增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问题,有些情形,定增限售股与重组限制股会发生重合,此时买入价的确定应适用53号文。
    ,53号文存在缺陷,比如新股限售股在解禁期间发生送、转股情形,如果以股票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明显不当,因为送、转股时,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应当对发行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不进行调整,会导致纳税人少交增值税。
    ,增值税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与所得税的成本口径不一致。所得税中的成本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为原则,成本包括包括购入时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3、企业投资收益要不要缴税,缴什么税

    投资收益缴税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投资国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交所得税的,其他的投资如股权投资等是要纳税的;对于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必须确认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如税后的,一是要看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否与你公司的税率相同,相同,不用补交,不同(被投资企业税率小于你公司的)要按差价补税。如是税前的,分回后并入你公司的利润缴税。
    1、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应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3、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而冲减长期权益账面价值的,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3)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出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4、请问获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贷款服务的界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为什么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要符合三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适用个税的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免税,因为股息,红利本身就是税后利润,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不征。但注意理解其中的关系注意“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是要确认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就把这块收入去掉,因为支付方(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已交了所得税,所以收到方就不应再交所得税了(即免税)。

    6、股息、红利到底交不交所得税?

    股息、红利要交所得税。

    7、炒股所得怎么缴税

    不需要。根据如下
    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股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最新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关注,有投资者开始担心原有政策发生变化,今后炒股所得是否需要纳税?对此,社科院财贸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杨志勇表示,国税总局的最新通知规定仅仅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环节的管理,不能说明今后炒股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他认为,股票转让所得理论上称为“资本利得”,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股市的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并没有对此进行修改。
    税务总局多次强调炒股收入申报并不意味着炒股需要缴税,并表示要求股民申报只是为了便于搜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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