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吗(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1、上市公司高管包括董事会成员吗
包括。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是属于高管呀。高管不仅是指管理人员,也包括决策人员。祝你成功。
2、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规定的知识大汇总
内容来自用户:儒雅的李律师
一、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
答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结论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3、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的限制性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担任职工董事吗?
1-可以,只要符合公司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以及《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
2-职工董事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第109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兼职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1条、第117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68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规定限制,没有比例要求。
4-董事任职要求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上述《公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如果公司拟聘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经在上市公司任职,需特别关注其是否曾存在上述第2条及第3条所列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未被股转公司实施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5、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事务助理需要什么条件?
你好
我觉得你在证券公司担任过客户经理,条件算挺好的了。证券事务代表算是企业中层,可以试试;但证券事务助理,应该问题不大,过去反而大材小用了。因为客户经理是业务岗,拿业绩的;而证券事务助理偏文职岗,死工资。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该也称之为董事会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稍具规模的公司会涉及资本运作、并购投资。通常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下面设有证券事务代表这个岗位,再细分下去,可能还有分别设有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管理管理的岗位。
招聘的人员的话,通常以财务与法律居多,金融、媒体专业也会有考虑,这岗位需要懂一下财务知识,并且对公司法、证券法有所了解,深知资本市场的规则和各种条例,工作过程中不能违规,需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你在证券公司工作过,对资本市场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和体会,不知道你对财务和法律方面基础怎样,因为这个岗位基本就是和公司法,证券法打交道。 然后再懂一点财务,懂得财务分析和粉饰报表,或者包装企业那是再好不多的。然后,文笔也要好。
走这条路,以后往董秘方向发展挺不错。不过混到那个层面,就要精通财务法律和资本市场,而且擅于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了。证代没你想得牛,也没那么高大上,其实证代就是董事会秘书的助理,很多时候就是给董秘打杂,写写公告之类的,很难接触到那些资本运作之类的工作,证代的晋升路线挺狭窄的,跳槽范围也很狭窄,因为全国只有不到3000家上市公司啊,而且上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证券事务部。
所以专业不牛,证券事务代表真的很难提升。
望采纳,谢谢。
6、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值得去吗
值得去的,必需要考证券从业资格.
7、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你好!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即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三类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一年达到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15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30%,且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在8%以上;一年在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