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有什么风险吗(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

学习炒股 2023-02-05 20:33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 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什么风险?
  • 成为股东有什么利弊?
  • 成为公司股东有没有风险?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两个股东,老板要我去当股东,股东有什么风险?怎么规避?
  • 挂名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
  • 我是挂名股东,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我有问题么?
  • 挂名股东的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 1、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什么风险?

    就出资责任而言,哪怕他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你是被赠与,没有风险。
    就经营责任而言,如果破产或清算了,你仅损失被赠与的10%股权权益,而不需要负担额外的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中”有限责任”的含义。
    如果该公司经营违法行为,而你没有参与具体业务运作,则也没有风险,如果你虽未参与但知情,很多事情不好说。

    2、成为股东有什么利弊?

    答:
    成为股东就要获利共赢,风险共担。
    如果是股份公司,以股份的多少,作为分红的比例。你这种不需要你拿钱的,看他事先说给你拿多少比例的红利,如果他事先没有说给你多少,那就是他高兴了多给你,不高兴了少给你,或者不给你,你也没办法。
    以前出现过政府的官员,被拉入某个公司,不用拿钱,入的是干股。我考虑是不是你们家父母是什么领导干部,他拉你入股会不会有什么企图?你可以回家跟你爸爸商量一下,看你爸允许你入否。
    商人都是无利不起早,在你或者你家人身上没有一点好处,他会给你干股吗?这种事千万要小心。

    3、成为公司股东有没有风险?

    有。

    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两个股东,老板要我去当股东,股东有什么风险?怎么规避?

    你的责任和你的入股股份成正比。你说的情况最好不要做股东,如果不得已 一定得做股东,那么你的银行流水账 一定 要留有痕迹,比如你的老板以你的名义注资,最好转账,不要用现金。

    5、挂名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6、我是挂名股东,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我有问题么?

    1.有责任,根据你注册登记的出资额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2.有法律效力,可以对抗内部。在承担外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可向公司及法人追偿。
    3.有用。如果现在法人肯受让你的股份,那你的股东身份就能取消,关键看人家肯不肯了
    纯属个人意见,最好咨询律师。

    7、挂名股东的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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