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二二四年十二月
致: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全体成员:
本所依据贵公司委托,指派专业律师对贵公司举办的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国浩律师楼。以下是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我们确认公司董事会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即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发布了《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中详细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重要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依照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召集程序合法合规。在会议过程中,各议程项目的顺序、时间安排等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本所指派律师等。经核查,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提案均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在表决过程中,各位股东的投票权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护。最终表决结果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公告材料的一部分予以公开披露。我们将依法承担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的法律责任。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盖章)
(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会议通知》已经全面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详细信息,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以及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方式等。为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公司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也做出了明确的指示。
一、会议现场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准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白洪法先生主持。现场氛围庄重而热烈,体现了公司对本次会议的重视。
二、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同时接受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在《会议通知》中均有详细说明。网络投票的股东们积极参与,体现了公司股东的广泛参与性。
三、会议议程与出席人员
会议的议程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包括了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报告等多项内容。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有权出席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四、资格审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出席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五、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的结果也进行了统计。最终,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在各方面均表现出了高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体现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的成熟与稳健。我们期待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持续保持这种良好的治理氛围,为股东和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股东大会审议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认真审议与投票,以下是详细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议案的详细列表与投票结果
根据各位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统计,《关于预计XXX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已经获得了绝大多数股东的同意。我们也注意到存在一些反对和弃权的意见,由于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已通过该议案,所以此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在投票过程中,比例的计算基于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也进行了单独统计。对于《关于预计XXX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样得到了中小投资者的多数支持。在此需要说明,上述所有投票结果的计算均遵循了公平公正的算法原则。
二、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法律解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对此表示肯定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与建议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程序与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的运作和治理结构健康,得到了法律的专业认可。我们(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建议公司继续秉持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期待公司未来能够持续稳健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XXXX年XX月XX日。负责人与经办律师分别为颜华荣和金伟伟及谢昕辰,签名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K线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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