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报告详探2025版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位于虹桥路1591号虹桥迎宾馆34号楼,特此就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接受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经过详尽的考察与审查,确认该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批准设立,于1999年4月27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贝因美”,代码为002570。
我们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公告进行了详细的查阅,确认公司合法存续,具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细致的审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地实施了信息披露。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管理方式、持有期限、权益分配等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认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法合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贝因美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愿意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们还想强调,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中,展现了对员工的尊重与激励,这也是推动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我们期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深析贝因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一场符合法规与激励人心的企业行动
贝因美公司近期推出的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在保持公司稳健发展的充分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该计划深入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了公司发展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该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展现了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明确了参与对象的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参与对象为公司及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条件的劳务合同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其中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这一安排旨在广泛激励公司内部的各类角色,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公司不会向持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保证了计划的公正性。购买标的为已回购的股份,这一决策符合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员工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参与,彰显了员工对于公司未来的信心。
该计划设立了详细的员工持股管理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参加对象、具体情况、存续期和锁定期、融资参与方式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也已经设立,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这一架构安排体现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完善与成熟。
在程序方面,贝因美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包括相关决议的通过、文件的准备以及信息披露等。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涉及关联股东的已进行回避表决,保证了决策的公正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以及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些安排保证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也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尊重与激励。
贝因美的员工持股计划是一个符合法规、公正公平、广泛激励的计划。它不仅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创造力,也增强了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信任感。通过这一计划,贝因美将能够更有效地推动公司的稳健发展,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赢。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这些参与对象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其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持有人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相关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明确表示,参与人员将放弃因持有标的股票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仅保留其他股东权利,如分红权、配股权及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本所深入研究和审查,我们确认: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严格遵循《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但仍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中关于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规定,未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
六、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计划的推进,公司还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本法律意见书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负责并经由本所盖章后生效。签字页如下: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勇
经办律师:梁铭明、吴婧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激励员工,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坚信,在公司的领导下,以及广大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将取得更加辉煌的业绩。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确保其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