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新能源趋势报告:全面概览及分析2025最新版

学习炒股 2025-01-11 12:54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特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于2025年1月8日召开,本所指派韩雪律师和欧阳婧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章程和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和见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依法依规召集了本次会议,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会议召开日期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也符合规定。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了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也顺利进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这些文件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并进行了现场勘查和验证。

六、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声明与承诺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结束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是真实有效的,请公司及相关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法律意见。在本次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中,德恒律师见证了会议的每一环节,并对会议的流程与结果进行了深入的核查和确认。以下是对本次会议的全面记录与生动描述。

会议现场气氛庄重而富有活力,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02名,他们带着对公司的期待和责任走到了一起。这些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总计为323,214,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487%。德恒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进行了严格的身份验证,确保了每位股东的合法身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亮相本次会议,他们代表着公司的决策核心和管理团队,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决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德恒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为会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德恒律师确认其召集人的资格合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现场并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况。

在投票环节,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德恒律师见证了投票的全过程,确认投票系统的公正、透明。会议的计票、监票工作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确保了计票结果的准确性。

本次会议的两个主要议案都获得了通过。《关于修订<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了高达99.9537%的同意票,而《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也获得了99.7568%的赞成。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也被充分尊重和反映。

在会议的尾声,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对表决结果表示认同,没有任何异议。德恒律师对本次会议的整个流程进行了总结和评价,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是一次高效、有序、合法的决策过程。公司的管理团队、董事会以及德恒律师都为此次会议的顺利进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确保了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经过深入研究与分析,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举行的会议形成了如下结论意见。

从法律角度审视,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现场出席人员资质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召开会议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我们注意到会议提案内容明确、合规,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处。而表决过程则公正、透明,充分保障了每位股东的合法权益。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反映了股东的真实意愿。

综合评估,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在程序与内容上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是合法有效的。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此表示肯定,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以三份的形式呈现,每一份都经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盖章以及负责人肖黄鹤的签字。见证律师欧阳婧娴与韩雪也分别在法律意见上签字确认,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这次会议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在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展现了高度的合规性。我们期待公司未来能继续保持这样的态势,为股东与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

在此,我们也提醒公司,尽管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但仍需保持警惕,不断审视自身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表现,以确保持续合规,为股东与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高效的服务。

我们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抱有信心,并期待其在新能源领域取得更大的突破与创新。德恒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公司的发展,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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