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召开股东会:法律解读与决策分析临时会议在望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审查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作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资深律师杨敏与李妍对该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审查。本次法律意见基于我们对相关文件资料的详尽审查以及对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与分析。
一、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严格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确保了股东充分知晓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现场会议与通知公告的时间间隔符合法规要求,且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完全一致。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现场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代表了贵公司的有效股份数,且中小股东的参与也体现了公司的民主决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体现了公司对股东会的重视。
三、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们对《关于〈公司二二五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并以符合规定的票数通过了该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认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的法律审查意见如上,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伍志旭
承办律师:杨敏、李妍
日期:二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