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能股份四五年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所)-2025版

学习炒股 2025-02-11 12:15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五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举办的第四十五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基于我们充分的信任和委托,我们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全面审核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参与了会议的全过程,确保本法律意见书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已在法定时间内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包含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必要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8号青松城大酒店如期召开,网络投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我们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5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746%。所有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经过合法验证,包括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除此之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出席资格也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在会议过程中,并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合规。

我们将继续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保持紧密合作,确保其公司治理结构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对于任何后续事宜,我们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盖章)

(日期)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结果概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繁忙而有序的日程中,本次股东大会圆满落幕。根据现场与网络投票的完美结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展现出了高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以下是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的生动描述。

关于支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获得了压倒性的支持。股东们对此议案的认同度极高,显示出公司对审计工作的重视与信任。其中,中小股东也表达了对这一议案的理解与支持。

接着,在选举黄俊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环节中,同样获得了绝大多数股东的认可。股东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展现了现代科技在股东大会中的便捷性。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字显示,股东们的参与度高涨,体现出对公司事务的高度关注与责任感。此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无论是关于审计费用的决策还是董事选举,都得到了股东的积极响应。

经过深入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公正透明,所有决议均得到合法有效的通过。从法律角度看,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均符合法律要求。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流程与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展现了公司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股东的高度责任感。我们再次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成功表示祝贺,并期待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之外,我们特别强调股东们的积极参与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希望未来股东们继续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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