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彩虹因广告位纠纷起诉山东高速文化传媒 涉诉金额近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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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龚佃学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路通彩虹,证券代码:836010)2月15日公告表示,公司因广告位纠纷问题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传媒”),涉诉金额为3957.38万元,占路通彩虹最近一期净资产(2016 年半年报数据,未审计)的70.91%。

  根据路通彩虹公告显示,2011年9月20日,路通彩虹山东分公司(2016年2月29日由北京城市彩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变更为现名称)作为乙方与被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广告位100个,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费总额为3000万元,由甲方办理广告位的设置手续;同时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广告牌不能正常使用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该广告位的租赁关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该广告位的租赁费,并承担自支付租赁费之日起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违约的判断标准以单个广告位的履行情况为准,如果单个广告位无法履行,双方仅就该广告位商谈置换、解除合同、退费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高速传媒共向路通彩虹出租广告位84个,并全部按约定办理了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期限为3年,以下简称“许可证”)等相应手续,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支付租赁费义务。2014年11月许可证到期后,路通彩虹多次要求高速传媒告办理展期手续,但仍有63个未予办理。

  2015年9月25日,高速传媒向路通彩虹出具《关于〈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的相关承诺》,载明其与路通彩虹就京台高速广告位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十年,并由高速传媒办理广告位的设置审批和许可程序。上述许可证到期后,由于高速传媒的原因,部分广告位未能办理展期手续,高速传媒承诺将全力办理,如未能成功办理,则无条件置换权利无瑕疵的同等位置广告牌。

  时至今日,高速传媒既未完成63个广告位许可证的办理,也未置换权利无瑕疵的同等位置广告牌。路通彩虹认为,高速传媒拒不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许可证,导致广告牌不能正常使用经营,给路通彩虹经济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针对此次诉讼,路通彩虹要求提出5项诉讼请求:1、解除路通彩虹与高速传媒双方T50等63个广告位的租赁关系; 2、判令高速传媒T50等63个广告位的建造成本954万元; 3、判令高速传媒退还T50等63个广告位的租赁费1890万元; 4、判令高速传媒支付自支付租赁费之日起以189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13.38万元); 5、一审诉讼、保全等费用由高速传媒承担。

  此次涉诉金额为3957.38万元,占路通彩虹最近一期净资产(2016年半年报数据,未审计)的70.91%,以上63个广告位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净值为529.98万元、经营权账面价值为1249.01万元,占路通彩虹最近一期净资产的31.88%。京台高速山东段广告位10年的广告租赁费2523万元公司前期已全部支付,如胜诉,将收到相关违约赔偿,有助于改善公司的现金流,开展新项目的投资和运营。

  根据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数据库显示,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媒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是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与A股上市公司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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