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注意 董秘们别让子公司成为信披的法外之地
时刻注意!董秘们别让子公司成为信披的法外之地
来源:董秘学苑
首先先提一下,我们昨天才写到(,)(5.810, 0.00, 0.00%)董秘可能违规,深交所5月29日就向首航节能发去了关注函,要求公司核实媒体报道是否属实,董秘这样做是否合规?不得不说,监管真是越来越有效率。
股价闪崩紧急澄清,首航节能这位”卖方“来的董秘为维护股价不惜踩红线
言归正传,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关于容易被董秘忽视的上市公司子公司发生行为,上市公司要不要披露的问题。
5月29日晚间,(,)(9.030, -0.23, -2.48%)发布媒体报道澄清说明的补充更正公告,承认公司在是否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判断上出现错误,并向市场致歉。
事情经过是,4月20日,有媒体发布《浙江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上峰水泥或涉嫌信披隐瞒》为题的报道。报道称,“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全资子公司上峰建材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2017年4月12日,诸暨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诸暨市公安局调查,五名相关涉事人员配合调查,一人配合询问调查后返回,拘留四人。但是“上峰水泥没有及时公告,有信息披露隐瞒的嫌疑。”
对此,上峰水泥最开始时认为,“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子公司上峰建材认真配合检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未受影响;采取拘留措施的相关涉事人员不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截止目前公司和子公司也没有因为这个事情被罚,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等重大影响的情形,暂未触及信息披露规定的标准。因此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披露隐瞒的情形。”
不过,在监管层指出错误后,上峰水泥董秘很快发布了更正公告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子公司一名高管被采取刑事措施,该事宜属于应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当时未及时披露”,的确存在违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的规定的重大事件(共20小条):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其实40号文第三十三条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上述20条的情况时等同于上市公司出现,必须要披露,而上峰建材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俞云灿是被拘留的四人之一,所以相当于上市公司高管被采取措施,所以要披露。
证监会40号文里,还强调了“子公司发生上述20条的事情时,必须要对上市公司股价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才需要披露”。相当于,如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就不要披露了。
而规则下放到交易所就出现了稍许变化,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类似规定写的就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要披露。
前不久就出现了一个典型案例,2018年4月13日,(,)(9.600, -0.05, -0.52%)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工商变更的公告》,将控股子公司“厦门三五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电 讯”)”更名为“厦门三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新能源”)”,经营范围变更为新能源汽车销售运营等业务。
深交所当时提出的问题是“请公司核实说明该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披露该公告的原因和目的,是否存在利用汽车相关概念炒作公司股价的行为?”
而三五互联董秘的解释,也得到深交所认同,三五互联根据的就是上面这条规则,“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营业范围等,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需履行披露业务。”
因为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没有强调,要求说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才需要披露。所以就算,该控股子公司营业收入为0,对公司业绩没有任何贡献,但是按照规则,控股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营业范围等就需要和上市公司一样要披露。
上峰水泥就是因为没有这个意识,所以被罚了,类似上峰水泥认为子公司发生的事情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及时披露的案例还有(,)(1.290, -0.01, -0.77%),中弘股份也收到了监管函。
2018年2月10日,有媒体发布题为《中弘股份海南扩张受困:如意岛被双暂停受累环保风暴》的报道,报道称,“2018年1月底,受到双暂停影响,中弘股份如意岛项目已经停工”。不过除了媒体报道外,中弘股份并没有主动通过公告说明如意岛项目进展的事情,也是认为达不到信息披露标准。
最终在深交所督促下,中弘股份在2018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如意岛项目受 “双暂停”影响的说明公告》,不过深交所还是给了公司一张监管函。认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1.11.3 条第(九)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要及时披露。
如意岛公司作为中弘股份全资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等同于上市公司,就必须要披露,就算该业务规模不大,或者暂停对上市公司业绩没有较大影响,仍旧要披露。
一直以来,上市公司的合规薄弱点就出现在对子公司重大事情的判断上,因为往往会有,控股子公司规模不大,金额达不到披露标准,发生的事情对上市公司经营没啥影响,所以可以不披露。但是按照目前沪深交易所规则来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情视同上市公司,所以包括董秘自己还是要培养一下这个意识,如此,类似上峰水泥和中弘股份的违规就不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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