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细节引热议 政策落地有难度
中国黄金报记者 田金刚
在“2015年中国黄金进出口政策研讨会”上,尽管与会者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出台纷纷“点赞”,但对具体条款逐一梳理后,在操作性,甚至一些概念定义方面,仍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比如,“黄金”与“黄金制品”、“黄金企业”与“有色企业”的分类和标准认定、“一证一批”的操作性有待加强等。
“《办法》的某些内容条款还过于笼统,一些解释和细则也亟需尽快出台。如果一些细节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走样,甚至偏离政策制定的初衷,效果很可能适得其反。”一位参会人士直言不讳地表示。
操作性需加强
对于黄金生产企业来说,本次出台的《办法》最大的利好,就是对进出口黄金的市场参与主体“扩容”。
按照《办法》规定,只要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满足年产矿产金10吨以上、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拥有境外黄金开采权,且生产过程中排污达标,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就有资格申请黄金进出口。
这意味着,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及15家大型商业银行外,像中国黄金集团、山东黄金(600547,股吧)集团、紫金矿业(601899,股吧)等一些符合条件的黄金企业将有机会成为获得黄金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但在一些矿山企业人士看来,实际情况可能并不乐观。按照《办法》第六条所描述,“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
众所周知,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品种主要有Au99.95、Au99.99、Au50g、Au100g、Au(T+D)等。既要进口黄金,又需“达到在交易所初次交易的标准”,这意味着,对黄金矿山企业而言,进口的黄金产品纯度至少要达到99.95%以上。对于试图以低纯度的合质金(含金量为80%~90%之间)甚至是更低纯度的回收金作为进口黄金品种的矿山企业来说,无形中缩减了进口套利的空间。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副经理陈小竹认为,由于近几年来国内黄金市场实物黄金需求急剧增长,国内金价长期高于国际金价,使得通过进口黄金套利成为可能。事实上,这也是此前许多获得黄金进口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
“黄金生产企业获得黄金进出口资质后,肯定希望从国内黄金溢价中获利。如果进口纯度更低、成本更低的黄金产品,再在国内进行精加工后,获利会更多。如今,按照《办法》规定,似乎没有多少必要。”陈小竹表示,虽然《办法》明确规定,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但希望政策制定方也要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诉求。
在世界黄金协会中国区董事总经理王立新看来,《办法》的制定初衷,是希望矿山企业和商业银行“各司其职”。“商业银行通过进出口黄金,来平抑目前国内市场上实物黄金的供需缺口;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办法》出台后,可以使在海外有金矿的企业更方便地实现黄金回流,而不是为了套利。”
但有参会代表认为,虽然市场参与主体范围扩大了,矿山企业仍然未能得到与商业银行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
个别名词定义需明确
根据《办法》第二条所言,“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合金制成品。”
但“究竟何为未锻造金”,是多名参会者的共同疑问。中国黄金集团进出口分公司总经理谢枫就指出,由于进口黄金和黄金制品的市场主体在从业资格和业务模式等方面千差万别,对于黄金和黄金制品的分类非常重要。“未锻造金是不是合质金?标准金锭是不是半制成品?这些概念不分清,将直接影响政策的后续执行和执行效果。”
“,我建议将《办法》中的黄金改为未锻造金和半制成品金。”谢枫说。
,除了黄金生产企业以外,本次《办法》中对有色企业参与黄金进出口业务,也打开了一扇“窗口”。根据《办法》规定,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同样可以申请黄金进出口资格。
但多位参会代表表示,相比黄金生产企业,有色企业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门槛相对低一些,而且在实际业务申请过程中,国家对有色企业的要求和限制也相对宽松。
“现在很多黄金企业都从事了有色业务,很多有色企业也拥有或者参股了黄金矿山。黄金企业和有色企业的界限正日趋模糊。但从《办法》规定的内容来看,一些既从事黄金矿山生产又兼具有色经营业务的综合性企业,在申请黄金进出口业务时,采用何种身份、以何种标准进行,都需要一些具体细则来明确。”谢枫说。
而在具体的申请环节,简化流程则成为了一些代表的共同呼声。按照《办法》规定,黄金进出口业务的申请采用“一证一批”方式,申请表格中还需详细标注进出口的黄金数量、价格、用途等。,申请受理的周期为“20个工作日”。
由于黄金价格长期处于波动状态,一些参会代表对申请受理周期以及“需标注黄金价格”一项表示了质疑。
陈小竹认为,矿山生产企业之所以进口黄金,就是想通过市场操作快速对变化的金价作出反应,利用国内外价差获利,而按照20天的申请周期来看,“黄花菜都凉了”。
,针对上述情况,陈小竹建议,政策制定方应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由“一证一批”改为总量限额审批,从而缩短黄金进出口交易时间,规避金价波动带来的风险。
谢枫则认为,,由于黄金的波动性,黄金贸易的价格结算是以一段时间的平均价格为标的,如果按照某一个时间点的价格来算,并不现实。而且,从申请到交易完成,通常间隔了很长时间,申请时填报的价格和最终完成交易的实际价格,一般都不一样。,他建议在填报申请表时,删除“需标注黄金价格”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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