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证券公司廉洁从业规定)

炒股技巧 2023-02-02 18:42炒股技巧www.xyhndec.cn
  • 廉洁自律十不准内容
  • 重点岗位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哪些
  • 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自我认定怎么写
  • 如何加强党纪条规学习,带头遵守八项规定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 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行为准则?
  • 优秀的证券从业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 证券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道德
  • 1、廉洁自律十不准内容

    可以

    2、重点岗位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哪些

    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自愿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本
    人郑重承诺
    一、
    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损
    害企业利益,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践行员工行为守则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做到诚实守信和廉洁律;
    (二)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维护企业信誉;
    (三)坚守职业道德,自觉保守客户资料及公司秘密。
    二、
    遵纪守法,
    坚决抵制商业贿赂,
    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下
    列行为
    (一)以权谋私,向关联企业投资入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
    有偿中介活动,
    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财物;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
    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
    利用企业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
    从事牟利活动;将公司经济业务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
    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三)
    收受本公司的关联企业、
    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
    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单位和个人等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等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
    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
    将自办业务作为代办业务套取酬
    金,或虚列代办费、工程款、维修费、业务宣传费等套取现金据为己
    有,做假帐以及从事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
    在公司工程建设与物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
    利用职务工作便利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证性;泄露公司招投标信息、标的等保密内容。
    (六)
    参加与本公司的关联企业、
    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
    及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单位和个人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
    动和应有自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七)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本人所在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做有失公平、暗箱操作,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经济业务往来的企业的资助,供其家人旅游等。
    (八)
    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人力、资金、技术、场地、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业务资源分配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或优惠条件。
    (九)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
    (十)不注重作风建设和自身修养,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违反
    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3、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自我认定怎么写

    一、本人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政策。切实把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按照区纪检部门的有关要求,经常性的学习党纪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反面典型警醒自己,学习中纪委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项规定”、“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思想修养,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一致,以此端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
    2、正确对待权力,认真履行好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切实履行好自己工作职责,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一年来,我本人没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制度的行为,对家人能严格要求,严以律己。妻子在教育战线工作,我们能经常交换意见,互相督促,从来没有利用职务为家庭谋私利,从事个人经商活动。在公务活动中由本人经手的事务,一律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本人不自作主张。对分管范围
    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抓好落实,同志们能经常进行思想交流,互相鞭策,互相促进。在自己分管部门的同志报销发票方面,先请示申报,再严格审核,逐级审批,杜绝了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3、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主要领导做好工作。能够同工委、办事处一班人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勤奋工作。真正做到该做的事情积极去做好,不该做的事情不去管闲事,该忙的忙,不该忙的不忙。廉洁自律,保持共产党员本色。经常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从来都是开自己私家车,没有在单位和基层报销过油票和发票。坚持不在基层吃饭,不给基层添麻烦。从不因自己的私事给下属单位添乱,而是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基层同志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亲朋好友要求解决违背原则的事情,均婉然拒绝。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不摆花架子,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求轰轰烈烈的形式,只求扎扎实实的效果。经常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抓落实。回顾自己一年来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按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照各项规定(1)、没有收受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2)、没有到任何单位和企业报销过属于自己支付的费用;(3)、没有违背“十个严禁”、“三个不准”的规定;(4)、没有拖欠公款、将公款借给亲友或违规到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5)、保持了艰苦朴素,没有奢侈浪费和到过高档娱乐场地消费活动;(6)、没有驾驶公车。

    4、如何加强党纪条规学习,带头遵守八项规定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尤文化

    5、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之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折叠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一般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

    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优秀的证券从业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这是庄稼故意诱多把散户套牢在上方

    7、证券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道德

    1. 《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

      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要求

      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守法合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职业道德标准,并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专业胜任、遵守保密义务、自觉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2. 比如,2018年5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间是2018年5月26日-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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