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拆借资金什么意思(公司拆借个人资金)
1、在财会中的"拆借"是什么意思?
银行间为了调剂准备金而互相拆借资金的行为.因为准备金是保证银行偿债能力的重要条件,所以国家对银行准备金有一个法定的最低额,就是法定准备金.当一家银行不能达到这个法定准备金的时候,就必须想办法进行周转.其中向另一家准备金有赢余的银行借入资金,就是一种.这种业务行为就叫银行拆借,即同业拆借.同业拆借的时期较短,通常就只有一个晚上,第二天就结束.
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借入方支付的利息按如下办法处理
1。帐务处理以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利息一样的方法进行帐务处理,即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其他相关科目。
2。税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该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利息票据问题。借出方在收取利息时,应当向借入方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并按照金融保险业交纳营业税。
2、拆借资金是什么意思
拆借资金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用来调节临时资金余缺的短期资金。拆借数量、利率和期限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扩展资料
资金拆借的原则主要有四个
1、同业参与原则
作为资金拆借的市场,应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拆借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参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在交易中,融通双方都必须自愿协调、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则
资金拆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商业银行拆借资金在使用上必须符合临时性余缺调剂的特征,主要应用于解决短期性的资金急需。对于违背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裁和处罚。
4、按期归还的原则
资金拆借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入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可按协议加收罚金和罚息,罚金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资金拆借
3、拆借资金是什么意思?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4、资金短期拆借是什么意思
短期的资金周转,通俗点讲就是企业与个人或者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种由于差钱产生的借贷。
5、什么是拆入资金和拆出资金,请请告知一下,谢谢。
拆入、拆出资金是指因资金周转需要,商业银行与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其计算公式为 1、拆入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4% 2、拆出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8% 拆借资金比例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及其程度的指标之一。
6、拆入资金的含义
拆入资金是贷款尤其是短期贷款的来源之一。
拆入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拆入资金应按实际借入的金额入账。
拆入资金是套做,循环使用,短借长用。比如说,银行给证券公司30亿拆借授信额度。证券公司在15亿拆借资金到期的当天上午发出拆借第二笔15亿资金指令,当第二笔拆借资金在这天下午1点到账后,即可归还到账的15亿拆借贷款。
7、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若干
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25]。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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