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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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19年]第25号

尊敬的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近日,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一些行为,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我司了解到,贵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要约收购豁免批准的情况下,完成了对环路集团的股权划转事宜,并于八月底才公开披露相关信息。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我局深感关切并决定对贵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警示函是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一种监管手段,旨在提醒并警示公司注意相关法规,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贵公司的行为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问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贵公司应深刻反思,并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我们要求贵公司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希望贵公司能够认真对待此次警示函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如果贵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注意,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希望贵公司能够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维护投资者利益,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函告。

湖南证监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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