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于8月21日公开征求对《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办法旨在明确,一旦上市公司被发现进行欺诈发行,将强制发行方回购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此举的出发点好比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厂商进行原价退款。
对于欺诈发行的定义,办法明确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关于回购对象,主要是那些在欺诈行为发生期间购入股票,且在回购计划执行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在期间有卖出操作,则不再适用此回购范围。对于回购价格的规定,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将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回购,若投资者购入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则按购入价格进行回购。
这一新规定不仅适用于首次公开募股(IPO),还涵盖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股票发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适用于股票,暂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类型。它也仅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板块,如科创板和创业板等,目前暂不涵盖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在证券市场注册制环境下,这一新规定无疑提高了违法成本,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强的权益保障,对整个市场形成了积极的利好效应。正如西南证券首席分析师张刚在“中韩专线直击”节目中所述,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回购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走向成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
这一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的公信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我们期待这一制度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