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案例分配资114析
甲原是一名教师,后留职停薪。1994年8月,甲为做生意向邻居乙借款50万,并以其去年新建的临街2层小楼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约定借款...
甲原是一名教师,后留职停薪。1994年8月,甲为做生意向邻居乙借款50万,并以其去年新建的临街2层小楼为抵押,双方签订了 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1.5%。如2年期满甲不能清偿借款,乙可以把作为抵押物的楼房卖掉,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年,甲由于生意顺利,在原来的2层楼上又加盖一间阁楼,并把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丙,租期3年,租金为3000元月。
1996年8月,借款合同期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多次催要未果,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抵押合同拍卖甲的楼房,并代甲向丙收租直至借款还清为止。甲就新建的楼阁是否为抵押物,以及乙提出的代收租金的要求提出了异议。
收取的租金的权利在产权转让前仍应当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协议向丙代收,甲乙纠纷应当不影响丙的合同效力。配资服务橡胶期货k线图
展开全部案例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1)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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