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申报到上市需要多久(ipo创业板上市条件)

配资炒股 2023-02-07 16:06炒股配资www.xyhndec.cn
  • 新股过会到上市一般多少时间
  • 新股从申购到上市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 新股从上会到上市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 IPO上市需要多长时间
  • 创业板上市对企业规模有什么要求
  • 创业板企业的IPO上市条件
  • 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 1、新股过会到上市一般多少时间

    1到6个月

    2、新股从申购到上市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半个月左右

    3、新股从上会到上市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不确定呢,还有通过或不通过呢。

    4、IPO上市需要多长时间

    以上时间不是绝对的,重要的是要看该企业的财务报表,2010年创业板上市快的只有三四个月时间,但主板上市慢的也有3-4年的。 总的来看,不管是中小板还是创业板,IPO申报要求财务报表是3个连续会计年度的报表,从股份公司设立到IPO申报一般也要满3年。到底IPO申报上市多长时间可以成功,要看拟上市公司这几年的报表能否用,规范程度有多高,如果公司设立以后很规范,主体单一,已经纳税,没有被行政处罚,只要达到指标,很快就可以进行申报,但实践告诉我们很少有这么干净的企业,要么是不规范,要么是主体众多,内部规范制度不完善。 IPO上市时间何时可以估算出来?我们认为在律师完成尽职调查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后,一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如企业是否可以上市、以及何时可以上市等。

    5、创业板上市对企业规模有什么要求

    主要是财务方面的要求,就是对企业规模的要求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6、创业板企业的IPO上市条件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7、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一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七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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