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置业(000667.SZ)子公司武汉江北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 且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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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9月9日丨【、】(000667.SZ)公布,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武汉江北”、“反诉人”)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之(2019)鄂01民初653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知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武汉江北、武汉三江宜家拆迁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武汉江北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已针对本案于2019年9月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履行2013年7月签订的《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总款3720万元;(2)判令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每日按经济补偿总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暂计为8146.8万元);(3)判令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共同连带承担履行合同全部相关税费;(4)判令被告武汉江北、三江宜家共同连带向原告赔偿因于2019年2月2日强拆原告房屋,致原告及租户设备、财物损失85.1314万元。(5)判令上述四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共同签订《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019年2月,被告武汉江北、三江宜家对原告厂房及房屋进行拆除,导致了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武汉江北反诉理由及反诉请求:因被反诉人银鸿服饰所在地块被规划为公益体育用地,并已纳入长丰村“城中村”改造范围,由长丰村代为进行整合及补偿。2013年8月底,被反诉人银鸿服饰与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及反诉人武汉江北共同签订了《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约定: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整合被反诉人地块,整合的经济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720万元,以及被反诉人向反诉人移交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文件原件、完成搬迁、腾退工作的时间等条款。

  《整合协议》签订后,反诉人即要求被反诉人提供收款账号以便安排付款,但被反诉人却不予提供,且拒绝承认合同效力。后经了解,得知被反诉人系为要求增加补偿款金额才拒绝承认合同效力及不提供收款账号。

  被反诉人为了达到增加补偿款的目的,以拒绝承认合同效力、拒不提供收款账号等方式不正当地阻止其交付土地权属证书及腾退交付土地的条件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已成就。同时,因案涉地块已规划为公益体育用地,属政府要求必须拆除的区域。为此,反诉人不得不垫付资金代被反诉人支付了案涉地块的租赁户清退费用。

  因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政府公益项目的建设时间被推迟,且造成反诉人经济损失。为此,特提出反诉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供收款账户;(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房屋权属文件;(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偿还腾退费用共计人民币4.475万元;(4)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44.04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及反诉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

  本案已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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