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持股有意义吗(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1、间接持有股份是什么意思
您好,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2、未上市公司间接持股是否有必要继续持有?
这个是可以的啊,这个是不难的啊 这个很简单的啊!
3、我是间接持股的员工,请问1、间接持股方式与直接持股有何区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自然人股东不要过多。
在设立持股公司时,公司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为2到50人,但,中介机构赞成人数为20人以内,越简单越好,因为,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每一位自然人股东个人资料、间接持股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都需要详细披露。有人为了解决人数问题,建议设立股份公司持股,但中介机构一般不会赞成,因为股份公司审批需要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并且有私募的嫌疑,不符合证监会的政策倾向。
2、注册资金来源要合法。
我们都知道,一般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要新设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持股,就需要有一定的规模,例如准备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参股,则需注册到2000万元人民币,或公司盈利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对某些公司来说,解决双倍资金也许有困难,但不管怎样,注册资金需来源合法并实际到位。
3、技术入股问题。
如果新设的持股公司拟以技术对拟上市公司增资,需要对技术进行评估,并且技术的权属要合法,是公司未来发展所真正需要的技术。如果涉及到国有股权,还需要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技术入股的情况需要完全披露。拟上市公司与新设持股公司还可以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新设公司利用交易所得对拟上市公司再进行现金增资,可以避开资产评估环节,但合同为关联交易,需要完全披露。
4、双重征税问题。
通过设立公司间接持股还要考虑到双重征税问题,因为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在股权变现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公司持股,在股权变现后,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会加重。
,个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形式是可以的,但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要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
4、"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全文如下
http://.jingjixue./mneshtml/4/2003-09-21/20030921233856.html
5、请教间接持股变直接持股的操作思路
你好,间接持股是指代持吧,要明确权利义务,员工持股,要开出持股证的;员工离职和股份没有关系的,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可以由股东;过了限售期,可以变现,不需他人同意。
6、股票的间接持有模式有哪些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7、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主体实质一样吗?
不一样,对外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代持协议对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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