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司法解释)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
(一)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企业或假冒公司、企业实施的。
(2)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本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犯罪,即以虚假方法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来欺诈他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的;而集资诈骗罪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发行的。
(三)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都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股东、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主观上也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仍有明显区别,表现在
(1)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是以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并且一般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未经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即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制作虚假募资文件的欺诈性、强调的是未经审批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又采用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对此,应从其中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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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后果是什么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什么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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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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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违约时受偿顺序是什么?
债券违约时的受偿顺序如下
在企业破产时,债务人优先于股权持有者取得企业资产的清偿。在企业有足够资金清偿时,面值和拖欠的利息是债权人能取得的最多付出。不是所有的债券都有平等的受偿品级。
债券有无担保是影响债券信誉品级的重要因素,因而可分为有担保债券(secured bond)和无担保债券(unsecured bond),后者也称为信誉债券(debenture )有担保的债券意味着投资者对相关资产及其孕育发作的现金流有直蒙受偿权;无担保债券只是对债务人的资产有广泛的受偿权,在破产清偿时在有担保债券之后取得清偿。
(一)有担保债券
有担保债券中最高受偿品级的是第一抵押权债券(first mortgage bond)或有限留置权债券(first lien bond),前者的担保物是实体资产,后者的担保物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专利、品牌等资产。还有第二抵押权债券、第三抵押权债券等,对担保资产的受偿权挨次递加。有担保债券依据担保的模式差异,可分为抵押债券、量押债券和保证债券。抵押债券的担保物是地皮、房屋、方法等不动产;量押债券的担保物是债券发行者持有的债权或股权,而非真实资产;保证债券是由另一实体提供担保发行的债券。
(二)无担保债券
在无担保债券中,受偿品级最高的是优先无担保债券(senior unsecured bond),这也是公司债的次要模式。接下来挨次是优先次级债券、次级债券、劣后次级债券,这些品级的债券在清偿时仅有少质补偿以至没有。在金融危机时期,为了监管和资金的宗旨,欧美银行曾发行归还品级低于次级债券的债券做为资金护卫垫,但大多在一定市场环境下转为股权证券,并无阐扬预期罪能。
发行者发行、投资者置办差异受偿品级债券的起因有不少。有担保的债券融资老本较低;无担保债券发行老本低于股票,且不会稀释股权,监管比股票松。投资者能否甘愿答应置办无担保债券取决于其冀望收益是否补偿其风险。
7、债券违约有什么规律吗?
圈占违约的话,肯定是有规律的,而且大多数人都不会违约的,这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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