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制度是谁提出的(公司股权制度)

炒股软件 2023-02-04 07:56手机炒股软件www.xyhndec.cn
  • 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
  •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什么时候由谁提出的构想?按照这一构想,中国已经收回了什么地区?有什么重大意义
  • 什么叫双重股权制度
  • 未上市公司可以双重股权结构吗?中国可以双重股权吗?
  • 试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特殊规定
  • 我国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有几种形式
  •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 1、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

    由于美国有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例如集团诉讼、允许敌意收购等),因此可以允许像Facebook这样的股权设计;而在我国,股份种类仍然仅限于理论上讨论,法律上不被认可且实践无法操作。不过,凡事并非绝对,我国《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与Facebook中的股份设计相类似的功能。 各国的法律决定各自的股份类别 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认股人认购股份并缴纳金额后即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所认购股份成为表示股东权利义务的计量单位,股东一般通过所持股份的多少来体现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据其权利性质不同,在公司法理论上可以分为普通股(mon shares)和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一般享有分配盈余及剩余财产的权利、和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表决权。优先股是一种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种特别权利的股份,优先股股东一般在盈余分配时或在清算分配时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其缺点是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自主对股份进行分类并决定发行股份的种类,包括普通股及优先股的分类,在公司法发达的英美国家已是一项基本制度且广为市场所接受,因为它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吸引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便于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进行融资。例如,优先股相对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资者进行投资。 此外,普通股还可以设计为不同的种类或系列,例如非表决权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复数表决权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决权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决权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是指对特定股东给予加倍表决权的股份,如一股十权等,此处特定股东一般是指管理层股东,有利于公司管理层股东获得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部分表决权普通股,是指对于特定股东应有的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许行使部分表决权的股份,如十股一权等,此处特定股东一般指公众股东,公众股东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的双层股权结构,即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十个投票权,而一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一个投票权,就是将普通股设计为不同的系列,以实现公司管理层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来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因此,在公司的结构设计上,律师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据不同股东(如管理层股东、财务投资人股东等)的特点和要求,设计满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构。 遗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种类结构设计,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采纳,而是要求所发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一单位股份的表决权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但目前国务院尚未对此出台任何规定。因此,在我国,股份种类仍然仅限于理论上讨论,法律上不被认可且实践无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国家(如美国),是否可以设置种类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规定,而在我国,股份种类采用法定主义,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得实行非法定的股份种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起步较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其他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立法部门担心一放就乱的局面、无法对广大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我国类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空间 不过,虽然我国公司法体系留给股份设计安排的空间很小、难以将Facebook的股权安排完全复制在A股市场,但还是有一些可以设计的空间: (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通过股东出资额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通过股东认购的股份来表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种类的分类制度不被法律认可,导致无法通过股份种类分类设计来帮助公司管理层股东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则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类似Facebook中的股份设计。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从制度层面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资额所对应的表决权特别设计,包括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给予管理层股东的出资额多倍的投票权,进而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同股同权”,主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封闭性的特点,预留其一定的创造空间,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体现资合性、公众性的特点,要求其权利统一、平等。 因此,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管理层股东希望对公司重大决策拥有控制权的情形,建议先不急于将公司股份化、仍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如果未来公司发展壮大需要上市,再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管理层股东将无法利用复数表决权制度,需要与其他股东根据各自所持股份数额同等行使投票权。不过,在进行此类操作时需要结合公司的上市时间表来选择具体的操作时点,避免因此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而影响上市时间表,因为根据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复数表决权机制将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造成重大影响,其存废可能容易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利用投票权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管理层股东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与其他股东达成类似Facebook中的投票权协议(voting agreement)安排,进而获得其他股东的授权,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增强自己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其他股东的单方授权委托,而授权股东是可以随时撤销该委托的。因此,该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三)控制董事会 对公司的控制权,除了体现在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投票权外,还体现在对公司董事会席位的控制上。由于股东大会一般仅就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因此,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等实际上由董事会行使。根据我国《公司法》,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这些职权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对公司的控制,必然要体现在对董事会的控制上。 我国《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职权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来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选聘程序,《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可由公司章程约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有较大的空间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的提名及选聘程序上设置条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权,从而获得对董事人选的控制;但是,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很难设置条件对董事提名进行控制,因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董事人选提名应以股东大会提案名义提出,而有权提出股东大会提案的,限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虽然该制度主要是用来保障小股东所认可的候选人能够当选董事,但管理层股东也可以利用此机制确保获得一定的董事会席位。 (四)设置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了对董事会席位的控制外,董事会议事规则设置也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控制有很大影响。《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可由公司章程约定。因此,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就不同决议事项,采用不同的决议通过机制:如简单多数制(即对该类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多数制(即可对于某些重大决议事项采取绝对多数制,比如对该类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一致通过制(即对某些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过)。对于管理层股东来讲,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上述不同决议机制,保护自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中国目前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公司法基于保护投资者/股东利益的考虑,要求“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在当下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稳妥做法。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2、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什么时候由谁提出的构想?按照这一构想,中国已经收回了什么地区?有什么重大意义

    家庭理财概念
    家庭和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就所看到的情况来看,我们一向对企业的财务与金融给予相当的相当的重视,家庭则被忽略。但是,随着家庭收入和财富的增长以及市场的各种不确定性越来越大并且越来越影响到家庭的各种行为,家庭理财(储蓄与投资)变得受重视了。而且,人人都知道,在现代社会里要维持一个家庭并不容易,尤其是能使一个家庭过上好日子更不容易。因为过日子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必要的经济负担,一个家庭若没有起码的经济能力以负担各种家庭的需求,家庭势必解体,家庭成员也无法在家庭内生存下去。如何管理好家庭经济,是维系一个家庭及过好日子的至关重要问题,因此,家庭理财是摆在每个家庭面前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谈到家庭理财,有人会认为,我们国家还不富裕,多数人的家庭收入还不算高,没有什么闲钱能省下来,哪里还谈得上什么家庭理财。其实,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看法。可能你的一些和自己收入相差不大亲友日子却过得却更富裕并能小有积蓄。相比之下,你自己有时还捉襟见肘,这就说明你应该好好重视一下家庭理财这个问题了。
    所谓家庭理财从概念上讲,就是学会有效、合理地处理和运用钱财,让自己的花费发挥最大的效用,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目的。简而言之,家庭理财就是利用企业理财和金融得方法对家庭经济(主要只家庭收入和支出)进行计划和管理,增强家庭经济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大家庭效用。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合理的家庭理财也会节省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从技术的角度廛,家庭理财就是利用开源节流的原则,增加收入,节省支出,用最合理的方式来达到一个家庭所希望达到的经济目标。这样的目标小到增添家电设备,外出旅游,大到买车、购屋、储备子女的教育经费,直至安排退休后的晚年生活等等。我们希望通过本章的介绍,帮助广大读者建立起一套全面的并符合将来社会发展潮流的,而且友爱受用终生的家庭现财投资的新规划 。

    3、什么叫双重股权制度

    举个例子啊!看看。
    四月份Google宣布今年将上市,一些投资者注意到此次发行中还会涉及到一些优级股份,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内部人员所持有的B股每股都拥有10票的投票权,而向公众发售的普通股A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力 - 大约600家实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都是遵从这一投票分配权比例的。那些最大的公司如伯克夏汉威(Berkshire Hathaay Inc.,)、维亚康姆公司(Via Inc., )、康卡斯特公司(Comcast Corp.,)、考克斯通讯公司(Cox Communications Inc.)和哥伦比亚医院(Columbia Hospital Corp.),它们的优级股份就是为了给予特定股东对投票的控制权,在大多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股份是不能进行公开交易的。长期以来股东一直对双重股权体系感到不满,原因是它打破了一股一票的准则。
    单元股权结构公司中,他们内部人员的股权和投票权是直接相关联的,很难说哪一方更具优势,或者不同等级的内部人员对公司的所有权会如何影响到公司的结果。但在一个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里,所有权股本和投票控制权并不一定直接关联。一个主管人员可能拥有大量的普通A股所有权,但是同时只有很少的投票权,原因是B股在其他人的手里。 或者他拥有很多的B股和很少的A股,有很大的控制权,但是只有少得可怜的经济所有权。研究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不同组合可以告诉我们每种组合是如何影响公司的结果。

    4、未上市公司可以双重股权结构吗?中国可以双重股权吗?

    未上市公司可以双重股权结构。
    中国可以双重股权。
    阿里巴巴就是双重股权。
    在加拿大、德国、丹麦、瑞士、挪威、芬兰、瑞典、意大利、墨西哥、巴西和韩国,双重股权结构较为普遍,而在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南非和智利则不为多见。据统计,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占美国上市公司的8%。

    5、试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分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6、我国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有几种形式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我国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析成的国家股)。
    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为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经批准,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其余的股份为非公有资产股。

    7、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内容来自用户:腾飞网络库

    公司在职分红方案
    2018-2019年度
    二〇一八年一月
    特别说明:
    1、本激励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鼎宏御康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方案的激励模式是在职分红激励模式。
    3、本激励方案中所述的在职分红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总监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的优秀员工。
    一、释义4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4
    三、本股权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4
    四、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4
    五、激励期限5
    六、激励额度5
    1、激励总额度5
    2、各激励对象具体预授额度5
    3、绩效考评6
    4、支付方式6
    5、退出机制7
    附则:7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1、公司:指公司。
    2、董事会、监事会: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3、利润分红激励:指公司将上一年度所获净利润中的一部分(具体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作为在职员工激励的一种方式。
    4、退出机制:是指发生所列示的行为,即丧失相应的激励资格。
    公司制定、实施本激励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
    2)8)

    Copyright@2015-2025 www.xyhndec.cn 牛炒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