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清算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证券投资法律意见书)
1、开展公募基金业务需要就哪些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书
你好,公募基金审批十分严格。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公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重大事项变更的内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基金业协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任一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核查内容
1、控股股东变更
就该项变更,需要就下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
A、控股股东变更的合法性
就该点内容,需要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基础性资料,并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网的查询,按照“穿透”的原则,对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进行完整的披露和说明。其中,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B、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点内容是基金业协会就控股股东变更专项中十分常见的反馈内容。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也需就该要点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并结合申请机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予以论述。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则需按照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标准,进一步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等。
C、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
该点也是基金业协会在控股股东变更中关注的内容之一。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申请机构产生了新的关联方,还需就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已经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且基金业协会还会在反馈中要求申请机构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方信息。
2、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需要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不再赘述。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该项内容的核查较为简单,核心要点就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其诚信情况,具体可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核查相关资料并发表法律意见。
4、重大变更的完整披露情况
在申请机构发生前述任何一项重大变更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都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3、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写作指引及模板
内容来自用户:田婷婷
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
法律意见书
[]字[]第【】号
二○一六年四月
目录
引言4释义5声明6正文8一、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8结论11二、XXX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1结论11三、XXX的专业化经营12结论19四、XXX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19结论25五、XXX的实际控制人25结论27六、XXX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27结论42七、XXX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43结论45八、XXX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458.1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45结论48九、XXX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情况48结论48十、XXX的高管人员情况48结论50十一、XXX的诚信情况50结论52十二、XXX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情况52结论52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52结论53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53十五、结论意见54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法律意见书
致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新基金何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法律意见书
2016年2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基协发〔2016〕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主要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提交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公告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5、想入手基金,嘉实基金买哪个好?
想入手基金嘉实基金买哪一个好,这个要看你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钱多久不用。如果说你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那你可以买货币基金。
如果你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高,可以买混合性基金或者是股票型基金。长期来看,这个收益更高,风险也很高的。所以这个要根据你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6、怎样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7、嘉实资本、嘉实财富、嘉实基金间有关系吗?
嘉实资本、嘉实财富、嘉实基金是有关系的。
嘉实资本和嘉实财富都是嘉实基金的子公司。
一、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嘉实财富简介
嘉实财富于2012年3月份成立,属于嘉实基金的全资子公司。成立至今,嘉实财富已在包括北京、广州、深圳、上海、杭州、青岛、南京、成都等全国多个主要城市设有财富管理网点,拥有数万名客户,数百亿财富管理规模。
公司专注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资产的全球化配置,通过全市场、多维度的产品筛选及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以私募股权、公募基金、阳光私募、海外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资管计划为主体的全球金融产品线,并将世界上最先进的“定制账户”理财模式引入中国。
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理财需求。不同于传统的财富管理机构,作为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的领军者,“顾问·定制”是嘉实财富的核心优势。
为了提升客户的财富管理体验,嘉实财富提供了“一对一”顾问服务模式,为每一位高净值客户配备专属理财规划师,为其定制长期可持续的理财规划,对相关的金融产品及产品配置进行有效跟踪管理,帮助客户的资产实现稳健、安全的增长,为客户的财富保驾护航。
2、嘉实财富经营范围:
基金销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04-02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滕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等。
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成立于1999年3月,已涵盖公募基金、机构投资、养老金业务、海外投资、财富管理等业务,拥有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截至2016年9月底,嘉实基金全国社保和企业年金规模排名第一。
嘉实基金以“主动管理”和“深度研究”为两大核心支柱,嘉实基金已建立多个投资策略组,并由大类资产配置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个股研究、固定收益研究、定量研究构成的研究投资体系。逾三百人投研团队、多只公募基金、多个投资组合构建的产品线,为个人、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
嘉实基金于2005年引入外资股东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 2008年设立香港子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拥有逾1500名员工。
扩展资料
一、嘉实财富产品体系包括
1、公募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指数基金、QDII基金、特殊基金另类标的、特殊策略。
2、阳光私募股票投资型、债券投资型、结构化投资、对冲基金固收套利、可转债套利、股票市场中性、事件驱动、全球宏观、高频套利、FOHF、管理期货。
3、融资类投资房地产融资、政信平台融资、工商企业融资。
4、股权投资房地产、困境机会、并购、企业股权初创企业、中等市值企业、OTC股权投资、PRE-IPO投资机会、上市企业私募机会。
5、境外投资公募基金、对冲基金、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
6、定制服务组合管理、授权账户管理、投资建议、理财规划、投资融资、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嘉实基金以“服务财富增长、助力产业腾飞”为核心使命,以普惠金融为理念,创造一流的产品和服务,力争实现客户、员工和公司长期共赢发展,致力于使嘉实成为中国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资产管理集团。
嘉实凭借规范、稳健、务实的管理风格、科学理性的投资运作以及投资者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丰厚的投资回报,并逐渐脱颖而出,跻身于国内最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行列。截至2011年9月30日,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127亿元,是中国基金业第一个管理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的基金公司。
嘉实管理着2只封闭式基金、27只开放式基金及多个社保组合和企业年金账户,共同基金产品线和资产管理业务种类齐全。拥有业内最完善的共同基金产品线,产品覆盖股票型、配置型、货币型、债券型、保本型、指数型等主要基金产品类型。
2010年 嘉实旗下多只基金位居2010主要类型基金业绩榜前5名。其中,嘉实增长、嘉实丰和分别以24.87%和24.89%的年净值增长率,分别在偏股型基金(股票上限80%)与封闭式股票基金第一名,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基金在166只标准股票型基金中名列第5。
嘉实策略、嘉实主题占据偏股型基金(股票上限95%)前5名中的两席,分列第2、4名;嘉实泰和封闭列封闭式股票型基金第5名;嘉实沪深300在标准指数基金中位居第4。在2010年上证综指跌幅超过14%的背景下,嘉实旗下主动管理方向的6只基金收益率均超过17%。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嘉实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