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如何交易(50etf怎么开户)
1、期权怎么交易的
国内期权交易1、要求开户前五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可用资金大于10万元。2、商品期权模拟仿真交易记录不低于10个交易日并且大于20笔(含20笔)以上。3、行权交易记录必须是交易所认可的行权记录,必须含到期日行权及期权操作。4、必须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上在线测试,且成绩不低于90分。5、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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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么做期权买卖
期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在一定时期以后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权利进行交易(买卖)的行为。同一般的证券交易不同,期权交易的标的,不是证券本身,而是买卖或放弃买卖某种证券的权利。
期权交易的具体内容是期权购买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一般为合同交易额的1——5 % )给期权卖出者,取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在交割期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权利,包括不买不卖的权利(如果价格对买期权者不利)。也就是说当一定时期以后,股票价格变化对期权购买者有利时,即行使买或卖的权利,当股票价格走势对其不利时就放弃买或卖的权利。这时期权购买者仅损失少量的手续费,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期权交易是金融市场高度发展的产物,它既适应投机者的投机活动,又能避免和减轻风险,在资本主义金融、证券市场小逮用较为普遍。
期权交易的具体做法,以看涨期权为例某甲看准股市行情趋好,于是便通过经纪商与某乙签订一笔看涨期权合同,合同约定三个月后某甲享有按每般10 元的价格(一般为合同签订时的价格)购买1000 股A 公司普通股票,或放弃购买的权利。为此某甲因殉买此项权利向某乙支付价款(或费用)250 元。三个月后,当期权合同到期,如股价上升为每股11 元,某甲即行使期权,从每股10 元的合同价格购入1000 股。然后按市价卖出,赚取1000 元,扣除买入期权费用2 动元,净盈利750 元.如果合同到期时股价下跌至每股9 元,这时行使期权,就会损失1250 元(含费用)。而放弃期权则仅损失费用250 元。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期权交易,很类似期货交易,只是期权交易斌与期权购买者做或不做原合同约定的期货交易的产择权,从而较之期货交易风险大大降低。
3、上证50etf期权如何交易?
需要开通一个期权账户,就可以交易上证50etf期权。
个人期权开户条件 1、风险测评为高风险承受能力,通过适当性综合评估; 2、在公司指定交易6个月以上并且具有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满6个月以上且进行过金融期货交易; 3、申请开户时在公司托管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满足申请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4、具备期权基础知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5、具备与其拟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相匹配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6、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期权怎么交易
现在可以在线交易。在线期权交易百分百基于互联网,不需要下载软件,是一种简化了的却又令人激动的金融市场交易工具。基于一种资产(例如货币、股票或是像黄金这样的商品)在一段时间内(例如未来的一小时)收盘价格是低于还是高于执行价格的结果,决定是否获得收益。在线期权交易是一种简化了的却又令人激动的金融市场交易工具,如果预测是正确的,那么将赢得交易,并赚得可观的投资回报—通常是投资金额的70%~81%。澳大利亚的Trader711等是目前在线期权交易的代表。
5、现在50etf期权怎么交易这块的啊
50ETF期权是上交所根据50ETF为标的物推出的买卖合约,也是目前场内交易市场唯一一只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买涨买跌(认购、认沽)的投资工具,50ETF期权的走势紧跟大盘走势。上证50 指数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便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状况。上证50 指数自2004 年1 月2 日起正式发布。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成交活跃、规模较大、主要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基础的投资指数,详细了解+我
6、50ETF期权是什么意思??怎么交易
通俗的说,50ETF就是被动跟随上证50指数的涨跌,上证50涨了它也涨,上证50跌了它也跌。
7、上证50etf期权的开户条件?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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