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民生千股千评(千股千评个股诊断)
1、千股千评30位专家点评600865
逆势涨停,相当可以了
2、东方财富网的千股千评没有了,为什么
我也发现了,不知道为何,难道是怕泄密?
3、东方财富网中的千股千评板块可信度怎样?比如他的主力价位这一块 谢谢?
依照自己的感觉,可以参考不能全信,那可是预测。
4、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陕西省西安市一家以经营百货零售业为主的大型商贸企业集团。经营主体民生百货大楼占地40余亩,建筑面积达13万平方米,员工3000余人,总资产近10亿元,年销售(营业额)逾8亿元。其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解放路103号,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詹军道,总裁高建平。
民生集团成立于1959年,是 “全国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贸易联合会”(简称“全国贸联会”)成员单位。改革开放使民生集团走上快速发展之路。1992年在西安市率先实行股份制,由国营西安民生百货大楼成功地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通过一年多的规范运行,1994年1月10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企业性质的改变实现了企业质的飞跃,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企业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五年间就发展成为西北地区的商业龙头。
发展中,民生集团不断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了多种业态、集团化发展。经营上民生集团逐渐形成了以民生百货大楼、民生分店、民生加盟店等协调发展的商业网络;在服务上制定了“树立民生品牌,延伸服务内涵”的品牌战略。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民生在西安的商业形象和商业信誉也得到公众认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003年5月27日, 西安民生集团与海航集团重组,现已完成与海航集团管理模式、经营理念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整合,迅速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重组之后的西安民生集团,在今天,已完成与海航集团管理模式、经营理念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整合,迅速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重组后当年的利润就比上年增长72%;2004年一季度营业额同比去年增长26.36%,利润同比增长52. 96%。 重组的最大效应为民生带来了显著的效益,使民生集团成为国有资产重组成功的示范。作为海航集团大家庭中的西安民生集团,将借助海航的发展平台,全面实施的发展战略,实现海航制定的发展目标,为海航在2008年实现“年收入1000亿元,进军世界500强,创造中国的世界级优秀企业品牌”的目标,努力奋斗,全力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5、请问东方财富网的“千股千评”是不是很权威、很准确?如果不是?请问哪家的股评最准确?谢谢!
“千股千评”应该主要是借助软件评的吧。
6、公司股东如何查账?
-公司股东知情权之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案情简介甲是公司小股东,当初设立公司的时候和大股东乙的关系十分要好,甲占公司20%的股东,两人设立了一家餐饮娱乐公司,公司经营期间甲并不怎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基本都是由乙来负责。甲每年会按照出资取得一定的分红。后来甲乙两人产生矛盾。年底分红时,乙称公司亏损,不分红。但甲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判断,认为公司肯定是有盈余的。要求查账,乙不同意。 律师点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就是查账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根据公司性质不同,查账权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的性质决定了查账权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股东享有的查账权更宽松,也更容易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第一步书面申请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为了固定证据,建议将申请书先复印一份留底,然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凭证。第二步法院诉讼除非公司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如果公司拒绝查帐请求或上述十五日届满未明确答复,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起诉状中,股东应明确查阅的会计帐簿的种类、年份等,并准备好如下证据证明查帐目的正当的资料、查帐申请书、邮寄凭证、公司的签收凭证、公司的书面拒绝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请后诉讼。只有在书面的查账申请遭拒或十五日届满公司未书面回复之后,股东才能起诉公司,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就查账的意义来说,股份公司的股东更需要公司将财务状况向股东公开和透明化,法律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或操作方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报告。立法者也有自己的考虑,就上市公司而言,一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就是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对查账权不加限制必然会引起混乱和纠纷。 ,股东查账权的限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如果股东过于频繁地行使查账权,可能使公司经营管理者疲于应付,妨碍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2)股东如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并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并误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对公司正确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者带来更繁重的解释负担。(3)股东通过查账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则可能损害公司正当的商业利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股东应负的法律义务(虽然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东行使查账权时所负的特殊义务。 风险应对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查账权仅限于“查阅”。也就是说公司会计账簿是不能复制。个人觉得,与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公司法规定确实没有规定“复制”,但在实践操作中,既然是查账,无论是从技术难度上讲还是从核实账簿的过程来说,最起码在庭审中查阅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法院完全可以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要求公司出具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查阅,但毕竟劳民伤财嘛。就查阅的范围来看,会计账簿主要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作为公司股东,即使不参与公司经营,也应当实时关注公司的相关情况。真的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毕竟是耗费时间和金钱,也是相当麻烦的一件事。
7、哪个网站的千股千评比较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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