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植德(证)字〔XXXX〕号二二四年十二月尊敬的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拓展”)签署的重大合同相关事项,进行法律意见出具。一、关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与保证本所律师基于公司的承诺和说明,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确认已向本所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二、关于交易对方的资质与基本信息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相关资料,威海拓展本次签署《物资采购合同》的交易对方为客户A。客户A作为特殊机构客户,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其具体信息豁免披露。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客户A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履行《物资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三、关于合同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公司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的保证,《物资采购合同》已经由客户A和威海拓展正式签署。合同内容关于采购标的产品、合同金额以及执行起始日期等信息如下:合同组一 A、B、C、D、E型号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 合同金额:602,829,467.00元 执行起始日期:待定合同组二 A、B型号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 合同金额:1,187,195,594.98元 执行起始日期:XXXX年XX月XX日合同组三 B型号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 合同金额:1,873,591,604.15元 执行起始日期:XXXX年XX月XX日合计合同金额:3,663,616,666.13元据公司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同组一对应的相关订单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所律师在核查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该合同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但请注意,本法律意见书并不构成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内容是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法律意见。我们采用了简洁明了、生动活泼的语言风格,同时保持了植德律师事务所一贯的专业性和严谨性。除此之外,《物资采购合同》条款详细阐述了产品规格、技术质量要求、交货地点和方式、运输途径、包装标准、验收准则、支付方式、合同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以及保密协议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经过我们的核实,确认《物资采购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其主要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且有效的合同。
三、结论性观点
基于以上分析,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客户A是一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真实存在,并具备与威海拓展签署《物资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我们确认《物资采购合同》是真实且合法的,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共两份。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面)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龙海涛
经办律师:孙冬松、曹亚娟
(以上空白处代表签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