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光、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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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文件(〔2020〕第 146 号)

关于对刘光、赵永军及张新跃实施警示函措施的行政决定通知。

随着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主动对其财务报告进行调整,我们得知,《2019年半年度报告》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部分收入确认及已计提但未发生的费用存在会计差错。两份报告的财务数据披露因此变得不准确,显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这两份报告,其中《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则在同年10月29日公布。当时的董事长刘光、总经理赵永军以及这两份报告的会计负责人张新跃,未能按照法规履行其应有的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应对此次公司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我们注意到,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公司的健康状态、业绩走向以及前景预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信息的准确传达。对于任何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我们都将严肃处理。

基于上述原因,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对刘光、赵永军和张新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我们希望这次警示能够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认真反思并纠正你们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失误。

如果各位对这次的监督管理措施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同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请注意,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的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日期:2020年9月11日

这次警示函的发出,不仅是对相关责任人的提醒,更是对整个市场透明度和诚信的坚守。我们期待所有上市公司能够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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