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赔偿制度,关闭重新上市后门

炒股入门 2019-10-21 20:38炒股入门知识www.xyhndec.cn
摘要:证监会推出的退市新政最大亮点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过去的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没有一票否决的明确规定,因此这条新规受到了各方的欢迎。但是规定虽好,却又留下了重新上市的后门,依然设定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同时对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监会推出的退市新政最大亮点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过去的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没有一票否决的明确规定,因此这条新规受到了各方的欢迎。但是规定虽好,却又留下了重新上市的后门,依然设定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同时对赔偿投资者损失方面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参照过去的实践经验,实施这样的退市新政,前景很不乐观。

  “重新上市”留下严重后遗症

  退市难,不是难在无法可依,而是难在阻力大,执行难。这一方面是因为投资公众损失得不到赔偿,投资公众因此产生强烈抵触情绪,容易形成社会问题,影响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各级地方政府出于形象考虑竭力挽救退市公司,采取各种措施避免辖区内上市公司退市。我国《证券法》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中都有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明确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上市,只是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终止上市,但上市规则中有兜底条款,当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终止其上市。过去这么多年来之所以一直没有启用兜底条款,是因为退市太难。因此,即便现在有了明文规定,退市难也不会迎刃而解。

  退市难的症结在于赔偿难。对于因为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是必须的,而赔偿难的关键在于赔偿资金的来源。退市新政考虑到了这个问题,规定相关主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后,不得再行转让股份。但这个规定太笼统,应该明确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起人股东、IPO前入股的法人股东以及公司董、监、高人员均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以备赔偿之需。另外,还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市新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届时很可能无法落实赔偿资金,从而无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无辜的投资者却要为此买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结果必然是退市难。

  监管部门对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有了很清醒的认识,意识到了赔偿难是关键,但缺乏解决这个问题的手段,于是留下了重新上市的后门,实际上是给自己留出了退路。一旦赔偿问题无法解决,矛盾激化,还有重新上市这个皆大欢喜的办法。上交所为此还给重新上市公司保留了原来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公司可以沿用原来的股票代码。这真是便捷到家了,重新上市显然是一条捷径。重新上市其实还是过去那种让二级市场来买单的老思路,这样退市新政也就没有什么新意了,仍然是中看不中用,而且后遗症更大。

  “退市整理期”逃避赔偿责任

  为什么A股市场长期以来问题股一直很吃香呢?就是因为问题股成了重组股的代名词,说不定什么时候摇身一变就成了香饽饽。谁小看问题股,谁就可能错失资产重组后估值暴增的盛宴。因此,即便是退市风险很大的问题股,市场照样投机成风,不仅是因为最后真正退市的只是极个别公司,还因为退市了也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新政没有废除重新上市的规定,仍然沿用了过去的一些规定,这是最大的败笔。过去的实践证明,只要留下死灰复燃的机会,市场就会报以百倍的投机。市场投机越疯狂,退市制度实行起来就越困难,因为投机越盛裹挟的投资者就越多,最后都会转化成退市障碍。退市公司如果已经脱胎换骨,再要谋求上市就应该走IPO通道,且应该设置更严格的审核程序,堵死捷径。

  退市新政对重大违法公司设定了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以作为风险警示,理由是给中小投资者一个缓冲和准备,这完全是自欺欺人之举。既然是重大违法需要强制退市,就应该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何需缓冲和准备?“退市整理期”实际上是扩大牺牲面来和稀泥的做法,很不道德。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从立案调查开始时立即停牌,防止损害面扩大,并冻结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的相关资产也备赔偿之需。一旦调查结果出来,查无实据的立即纠正,恢复名誉,公司股票复牌交易,投资者也不会有损失;查实重大违法行为的,立即启动退市程序,尽最大可能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所谓缓冲实属多此一举。

  “退市整理期”不是新政,过去一直是为逃避赔偿责任服务的,意在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换一批投资者来分担损失,以此推卸赔偿责任,因为已经给了投资者退出的机会。可实际上有人退出就一定会有人进入,就投资者整体而言是不可能退出的,最终总有那么一些投资者成为牺牲品。退市新政不是想办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而是沿用老办法来逃避赔偿责任,新政新意不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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