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达B: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法院司法强制划转的公告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794号之二,现将执行裁定书内容披露如下。
申请执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19A
法定代表人燕晶晶
本院在执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申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7)京方圆执字第005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90,867,138.3元(币种下同)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等,并承担执行费1,058,267.14元。但被执行人大申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以(2017)沪01执794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大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代码600610)限售股股票2.6亿股。根据申请执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对上述2.6亿股ST毅达(股票代码600610)限售股股票进行了评估,并于2018年11月17日、12月22日两次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流拍。
申请执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上述2.6亿股ST毅达(股票代码600610)限售股股票按照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予以抵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ST毅达(股票代码600610)2.6亿股限售股股票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ST毅达(股票代码600610)限售股股票2.6亿股作价人民币505,23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人民币505,232,000元。2.6亿股ST毅达(股票代码600610)限售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如上述裁定书将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大申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股份登记转让进展,并及时公告,履行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告。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及《互联网》、《香港文汇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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