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18〕66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挂牌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8年10月31日为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应当按照《挂牌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附件)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三季度报告;鼓励基础层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披露第三季度报告。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还应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关于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二、对于创新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关注并核实董事会秘书变动情况及任职资格,对于暂无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不具备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我司报告,并在持续时间满三个月之前的十个转让日、持续时间满三个月之日分别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三、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创新层挂牌公司、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预计不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8年10月31日前披露原因、解决方案和披露期限。对于应当披露季度报告但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我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四、在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
五、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六、如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相关材料。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七、挂牌公司在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第三季度报告的向我司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docx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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