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代持股影响上市吗(代持股和原始股的区别)

炒股入门 2023-02-03 12:38炒股入门知识www.xyhndec.cn
  • 企业上市前法人代持小投资者股权这样合法吗?
  • 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部分职工作为隐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企业上市前该如何处理?盼法律权威予以解答!
  • 报告期内的股份代持是否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 因为现在好多企业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这样会影响企业未来上市,可否成立投资公司代持其这些人的股份。
  • 代持股可以转为正常股东吗?
  • 在法律上对代持股的定义是如何判断的
  • 原始股和股票的区别
  • 1、企业上市前法人代持小投资者股权这样合法吗?

    不合法。“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结合从业经验及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案作出如下总结。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另需券商与律师就以下问题发表意见: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对于这个方面,腾讯众创空间做的还可以。

    2、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部分职工作为隐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企业上市前该如何处理?盼法律权威予以解答!

    调高贷款利率对企业来讲融资成本提高,利润相应降低。上市公司自然股票价值降低,所以视为利空。

    3、报告期内的股份代持是否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这个情况很多的企业和单位存在,需要多方面看待:
    1、代持在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是需要充分说明的、
    2、证监会要求的个人法人的代持的合法性,合法则可以变更,否则为无效。
    3、代持行为下去指定实际控制人,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客观依据,单纯的代持声明或者合同不作为代持关系的依据。
    4、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下还是要基于股份关系、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角度来界定的。

    4、因为现在好多企业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这样会影响企业未来上市,可否成立投资公司代持其这些人的股份。

    可以的,新三板公司很多是利用“股转公司”,或者叫“合伙企业”,来容纳中小股东的,常见于骨干员工持股。

    5、代持股可以转为正常股东吗?

    代持股是不可以转为正常股东的。代持股只能行使代持股的股东权利,无法转为正常股东!

    6、在法律上对代持股的定义是如何判断的

    代持股协议并没有法律依据的,股份代持协议一般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股份代持协议效力纠纷
    如果股份代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而言,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股份代持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7、原始股和股票的区别

    原始股就是尚未上市以前的股票, 通常情况下 原始股都是面值1元 ,上市后净资会很大幅度的提高,上市发行的股票一般都是流通股,发行上市说白了就是圈钱,目前的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大部分公司都是上市来骗钱的,每次骗了几个亿之后2--3年就通过种种亏损,把钱洗到某地方去了,或者到了私人的手里。原始股的持有者有部分就是这样一些发起人。原始股少部分是分给下属员工或者合作者的。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与索取股息的凭票像一般的商品一样,有价格,能买卖,可以作抵押品。股份公司借助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而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获取一定的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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