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科技股权激励计划法律解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观点分享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致函: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即将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授予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该激励计划旨在奖励公司的关键员工和激励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的贡献。本所在详细研究相关法律文件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充分了解和审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目的和流程。在确认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本所对本次授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正面意见。
二、在审查过程中,本所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包括会议记录、股东决议、相关合同等,并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事项,本所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未发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贵公司在本次授予过程中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贵公司已经向本所做出了保证。对于无法独立验证的事实和数据,本所基于贵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工作发表意见,对于激励计划中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本所仅引述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不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对于法律以外的专业事项,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对于因不当使用本法律意见书而产生的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并同意贵公司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任何引用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对于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所与贵公司共同承担。
以上为本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特此函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律师:(签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阿拉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审查意见
一、背景与授权
本所律师经过深入核查,阿拉丁公司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公司董事会已经通过并提交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议案,且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激励计划修订与核查
针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本所律师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并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保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不少于10天的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三、授权董事会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一系列重要议案,包括《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这些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还获得了办理相关全部事宜的授权。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报告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表明,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的六个月内,仅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过公司的深入核查,该行为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系基于市场信息和独立投资决策所为,未涉及任何内部信息的泄露或基于内部信息建议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阿拉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的选择程序合法、有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我们对此次激励计划表示无异议,并期望其能为阿拉丁公司带来长期的业务增长与员工激励。关于公司XXXX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重要决议和法律审查
公司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策划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公司对涉及讨论的人员进行了严格限制,实施了充分的保密措施,并对所有接触过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以及中介机构进行了详细登记。至今为止,公司尚未发现任何信息泄露的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的六个月内,没有核查对象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泄露相关信息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针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已经通过了该决议。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审议,决定以XXXX年XX月XX日为授予日,向XX名激励对象授予总计XX万股限制性股票,每股价格为XX元。此决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团队经过详细的核查和审查,认为公司在本次授予过程中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公司对内部员工的重视和激励,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团队将持续关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公司XXXX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本所律师团队表示高度支持和信心满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过对公司的深入了解和细致核查,包括参考《2024年半年度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2315号《审计报告》等文件,我们确认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激励对象也完全符合股权激励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
二、关于激励对象的合规性
基于对公司提交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详细审查,并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对激励对象进行查询,我们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任何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或情形。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确认将随同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等文件。我们认同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我们认定,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过程、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均严格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充分满足,符合公司的整体规划及员工的期待。我们也提醒公司应继续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平公正。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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