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自然资源部联手,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据财政部官网4月18日的消息,这一行动是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展开的。
对于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他们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仍按照原来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进行缴纳。这些资金将被纳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旧有合同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矿业权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对于那些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由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这项政策的人性化设计,充分考虑到了一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体现了的关怀与支持。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滞纳金也被纳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同样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为矿业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的这一系列动作,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这不仅有助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权益分配,也体现了对矿业行业的关注和支持。在保障国家利益的也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展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