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涉及到的股份包括登记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还包括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持有的,以及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股份买卖前,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监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个人信息申报、股份变动披露等。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以下特定时点或期间内申报个人信息:
1. 新任命的董事、监事在通过任职事项后,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
2.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3. 离任后的一定时间内;
4.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等。这些信息将被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持股管理申请。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八条 公司需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在买卖公司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获得其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通知后,将核查相关信息,如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将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提示风险。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四条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他们上年末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来计算他们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内新增的股份,如果股份没有限售条件,那么当年他们可以转让其中的25%。对于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将计入次年的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若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股份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的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设定了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条件。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需向相关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的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在任期确定的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的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还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约束。自实际离任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仍然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这里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从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则是指从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份:获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时;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的十五日内;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五日内;以及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二十二条在以下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离职后的半年内;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相关机构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被相关机构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行政处罚但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对于因获取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限制,同样适用于以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以及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或公司高层有特殊关系并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将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时,应遵循以下规定。对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连续的90天内,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果选择大宗交易方式,同样在90天内,减持的股份数量则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交易的双方需明确交易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转让方式,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发生变动后,应自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以及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其他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函件后,需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备案减持计划,同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应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完成减持后,相关人员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实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完毕,亦应按时报告并公告。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且董事会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这里的买入卖出时限是从最后一笔交易时点起算。这些人员及其家人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他们还需要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