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厦门智能科技前瞻:技术领先,2025最新进展速览

炒股技术 2025-01-12 12:11炒股技术www.xyhndec.cn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由厦门思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当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住所及邮政编码如下:

注册名称: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Sinictek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高新城市头东一路XXX号

邮政编码:XXXXXX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所有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涵盖了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零售等业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履行必要审批或批准手续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二节 股份发行与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定向发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依法履行相关登记手续。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的质押。股东因质押股份产生的风险与责任,由股东自行承担。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新技术引领新发展。公司致力于电子装配行业和半导体制造中的智能无损光学检测系统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及销售服务,旨在以新技术为核心,获得领先的市场地位和不断增长的公司价值和利润,为员工、股东及用户创造最优的价值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零售等业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公司还将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请根据以上内容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使其更加规范和专业。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节选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集中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九条: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厦门思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而来。改制基准日为2016年3月31日,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由厦门思泰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具体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为厦门市茂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认购股份1500万股,持股比例为100%。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已全额缴纳股款。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325.84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相关程序需遵循《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决议程序以及持有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买入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后的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的6个月内又买入,其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这些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若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若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根据其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根据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 在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根据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参与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

7.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 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如需查阅前条所述的信息或索取资料,应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和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公司将按股东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资料。股东应对查阅的信息或资料保密。

第三十五条 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效。如果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第三十六条 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类似地,如果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未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且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则相关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 根据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股东持股报告制度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立即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同样,任何持有或通过协议、安排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也需依法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通过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侵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4.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7. 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8. 修改公司章程;

9. 批准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0. 审议批准特定担保事项;

11.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2. 批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 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15. 批准交易事项;

16. 批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7. 批准超过标准的资产抵押、融资借款事项;

18.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这些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交易报告的审批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包括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在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对于公司的某些活动有明确的规范。这些活动并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但排除资产置换中的购买和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产品、商品等资产,同样排除资产置换中的相关交易。三、尽管进行的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如果这些交易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则不包含在内。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审议并及时公开披露。担保事项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较大金额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对象提供的担保等。对于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也有详细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担保,股东大会需要特定的通过比例。例如,为股东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相关方不能参与表决。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及时披露并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后者应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关于财务资助,公司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才能提供资助。对于特定情形下的财务资助,如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较高或资助金额较大,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关联交易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涉及担保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交易,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等可豁免审议。一些特定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境

在特定的情境下,公司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情境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某个重要比例;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的股东提出请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条 会议地点与形式

公司股东大会的常规地点是公司住所地。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选择其他地点,并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一旦发出通知,会议地点一般不得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原因。公司将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与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律师的角色与法律意见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会聘请律师。律师将针对会议的召集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在会后公告。

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提案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的股东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提出后,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的10日内给出反馈意见。如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如果董事会不同意或未予反馈,相应机构或人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对于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需要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会议所需的费用将由公司承担。任何提案都应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按照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当公司准备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给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必须在两天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非特殊情况下,一旦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召集人就不能修改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对于未在通知中列明或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将不得进行表决和作出决议。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0天,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天,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将通过公告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公司计算股东大会的起始期限时,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包含以下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的时间和程序。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必须全面、详细地提供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如果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那么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公开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关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也不得迟于现场会议当天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对于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以及是否受过有关部门处罚和交易所惩戒等。

一旦发出股东大会通知,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会议不应延期或取消,列明的提案也不应取消。如果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况,召集人必须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通知中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间隔规定。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会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将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所有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都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表决权。无论是个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都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需按照相关规定出示有效证件。

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表的股份数、是否具有表决权、对每一个审议事项的投票指示、签发日期和有效期、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等。如果委托书由法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那么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及其他授权文件,与投票代理委托书都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置放在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指定的会议地点。当委托人为法人时,其法定代表人或由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将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该册详细记载参加会议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股份情况。

第七十二条进一步说明,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验证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并登记股东信息及其持有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具体人数及其持有的股份总数前,会议登记应当结束。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详细描述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流程和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列席。

第七十四条阐述了股东大会的主持规则,如果主持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将由半数以上董事或监事共同推举的新主持人来接任。

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详细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等。这些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在年度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和监事会需要向大会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每位独立董事也需要提交述职报告。除非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需要对股东的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

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具体人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这些数字以会议登记为准。

会议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人员、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以及答复等。这些记录需要保证真实、准确并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无法作出决议,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或终止会议,并及时公告。他们还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报告。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而特别决议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具体哪些事项需要特别决议通过,以及哪些需要普通决议通过,都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以下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二、关于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的决策;

三、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涉及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关于回购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

八、关于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等证券品种的决定;

九、关于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决议;

十、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的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股东大会认定为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于第八十四条第九项和第十项所述提案,除了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必须得到除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2/3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八十五条 关于股东表决权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根据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计票结果。

公司持有的自身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这部分股份在计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不被计入。如果股东购买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购买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投票权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 关于关联交易和关联股东的表决规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披露非关联方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首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说明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未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关联事项的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若为特别决议,则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披露关联关系或回避,那么与该关联事项的所有决议无效,需要重新表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明确具体的内容。

第八十七条 关于公司管理合同的签订限制

除非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并经过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否则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一、提名程序:

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与监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经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和资格审查通过后,董事会将审议董事候选人议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表决。监事会的选举程序亦如此。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则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提名过程中,提名人需确保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真实完整,且候选人在当选后能切实履行其职责。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提名董事或监事时,提名人和相关候选人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选举与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在此制度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这些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需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应分别进行。在累积投票方式下,每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都应以单独的提案提出。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于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将按照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并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于每一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都将当场公布并载入会议记录。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之前,所有涉及的保密义务方都应对表决情况保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对提交的提案发表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或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计为“弃权”。如果会议主持人对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组织点票。如果股东或代理人对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要求立即点票。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详细列出各项决议的内容和结果。

简而言之,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与监事的提名和选举过程中遵循公正、透明和合法原则,确保每一位股东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第九十八条 根据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如果提案未获通过或在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针对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情况,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一百条 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并公告。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条 在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需为自然人,且不得在以下情形中出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在得知或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必须向董事会报告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违反规定选举或委派的董事,其职务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未停止履职或未解除职务而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其投票无效。

第一百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的任期为三年,期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之前,原董事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董事上任。董事可以由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们肩负着极为重要的勤勉义务,他们以严谨、敬业的态度确保公司的商业行为合法合规。以下是董事们的核心职责和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律与章程

董事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保公司的商业活动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他们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越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董事们应公正无私地对待公司的每一位股东,不得因个人偏好或利益关系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深入了解公司业务

董事们需要及时掌握公司的业务运营和管理状况,确保对公司的运营有深入的了解。他们应定期审查公司的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

四、信息披露与监督

董事们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他们应监督并确保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及时纠正和报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应对不当行为

一旦发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们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严守承诺与义务

董事们必须严格履行自己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关注公司事务。他们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并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规范出席与辞职流程

若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特定情形下生效。

八、持续履行义务

即使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离职董事仍需要承担保密责任,并不得利用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业务相近的活动。

九、代表公司与行为规范

董事未经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若第三方合理认为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则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十、违规责任

董事若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应以独立身份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并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在公司面临重大冲突时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了一个由股东大会领导的董事会,其核心角色是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是独立董事。公司还设立了一个重要职位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同时也有权罢免。公司的日常运营事务则由证券部负责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具备以下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详细职权包括: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定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等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董事会还负责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等。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如果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科学决策和提高工作效率。这些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对于特定的决策如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有着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董事会还有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的权限,这些权限的行使都有明确的程序和限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有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这一职位在董事会中具有重要的决策和领导地位。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董事长职权及董事会运作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董事长的职权范围,包括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公司重要文件等。董事长还在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拥有特别处置权,并需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董事长无法履职,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位董事来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详细阐述了董事会的运作规则。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由董事长召集。在发生特定情形时,如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一定比例董事联名提议等,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发出,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项等。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涉及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记名投票制,并且会议应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委托书中需明确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第一百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即采用记名投票制。对于涉及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的事项,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特定比例的董事通过。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若董事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参加,则被视为放弃此次会议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明文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参与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亲笔签名。这些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需保存至少10年。

会议记录的具体内容按照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包括:会议的次数、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召集人的姓名;会议通知的发布情况;会议的主持人和议程;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以及对提案的表决意向;每一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在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得少于三名成员。其中,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角色,而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则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各异,例如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这些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应遵守董事会制定的具体工作细则,并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决定。

在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规定了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设置了若干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被认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董事的资格有所重合,不得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类型也有明确规定。公司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连聘。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成果。

二、精心策划并推动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

三、构建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拟定设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起草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规范化。

五、制定具体的公司规章,以规范员工行为。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员。

八、针对以下事项,总经理拥有决策权: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各类交易事项、资产抵押事项、借款事项以及关联交易事项。

九、在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虽非董事,但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非董事总经理没有表决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也由总经理负责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需制定详细的工作细则,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这些细则应包括:

一、总经理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参与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职责与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还包括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工作细则旨在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描述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任职要求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这部分内容强调了公司管理层应如何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则详细阐述了监事会的职责和监事的行为规范。监事不仅需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还需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若监事违反规定并给公司带来损失,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会的设立旨在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和保护股东的利益。整个章程旨在确保公司的高效运营和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公司的治理架构展现了一个健全的监控系统。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下是关于监事会的具体描述: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的领导核心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当监事会主席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的监事将共同推举一名监事来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而职工代表监事则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核心职责包括审核公司定期报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监事会还具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还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如任何监事提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了违规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不当等,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以书面方式提前十日或五日提交全体监事,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必要时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为了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应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保存至少十年。会议通知应包含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在财务会计制度方面,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公司还需按照规定的时限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简而言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确保公司运营合规、财务透明,并保护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通过健全的制度和程序,监事会确保公司的决策过程合法、公正、透明。上述报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设其他额外的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均通过公司账户存储,并未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

在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公司首先会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只有当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才可以停止提取。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几年的亏损,那么首先需要利用当年的利润来弥补这些亏损,然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将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那么这些违规分配的利润必须退还给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当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部分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当满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关于现金分红的条件、股票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等都有详细规定。

如果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需要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的决策与独立董事的声音

当董事会在决策时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独立董事的意见,他们会在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这些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这样做不仅体现了公司对决策的透明度和专业性的尊重,也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表现。

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视每一个股东的声音,及时解答他们关心的问题,展现出对股东权益的充分尊重。

监事会的监督使命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及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一旦发现董事会在这方面的决策存在问题,监事会会明确发表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确保公司的运营合规、透明。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与利润分配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不仅关注母公司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还注重合并报表中的数据,采取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公司在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的也会根据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进行现金分红。公司重视与股东的沟通,特别是在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下一年的中期分红上限时。公司还会定期汇报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合规合法。

利润分配的调整与实施

公司各期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调整,必须重新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在分配过程中,如发现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会扣减其应得的现金红利以弥补损失。若因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等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会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议,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合法合规。

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必须配合审计工作,不得阻碍。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重大风险,审计部门会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业务。聘用决策由股东大会做出,董事会无权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郑重承诺,将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给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绝不允许有任何隐瞒、虚假或谎报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费用的决定

公司的审计费用,这一重要的财务支出,是由股东大会决定。这体现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每一项支出都能得到合理的安排和有效的使用。

第三章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

公司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始终秉持尊重与合作的态度,提前30天通知对方。在股东大会表决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同样,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必须向股东大会详细解释原因,特别是是否存在公司的不当情形。

第四章 通知与公告

公司的所有通知形式都被明确规定,包括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及公告等方式。不同的通知方式,其送达的时间和效果也有所不同。公司确保所有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到通知。特别是在公告方式下,一经公告,即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对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公司都有明确的通知方式和送达时间规定。无论是哪种方式,公司都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章程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公司都会与债权人充分沟通,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减资或合并、分立过程中,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将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公司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解散,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会依法进行清算,保障所有股东的权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七章 结语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注重诚信、透明和公正的公司,始终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以诚实、开放的态度面对所有合作伙伴和股东。在公司的重要决策和运营过程中,都体现出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对股东的尊重。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方向,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章程。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公司可通过修改章程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第二章 存续与解散

当公司面临特定情形,如第一百九十条所述,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来继续经营。若因规定的情形需要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未按时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章 清算与债权处理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拥有多项职权,包括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等。清算组成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需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当公司财产清理完毕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将依法申请破产。

第四章 修改章程

公司应依法修改章程,当遇到法律、法规变动或公司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章程内容。修改后的章程需经主管机关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应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对外担保等术语进行了解释。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如有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这一版本的章程保持了原意的更加生动、流畅地表达了内容,并丰富了文体形式。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涵盖了诸多重要事项。以下是相关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二百六条指出,本章程中未明确的事宜,将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这些规定与章程中的条款存在冲突,那么相关法规将成为执行标准。这条款确保了公司的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公司提供了稳健发展的基石。

第二百七条详细说明了章程中的一些量化表述。诸如“以上”、“以内”、“以下”等词汇,均包含其所述数值;而像“低于”、“超过”、“不足”等词汇,则不包含其所述数值。这样的规定使得章程中的表述更为精确,避免了可能的歧义。

第二百八条明确了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章程进行解释。这确保了公司董事会能够准确理解并解释章程内容,有助于公司的高效运营和管理。

第二百九条列举了本章程的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这些附件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

第二百一十条说明,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批准。这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流程,确保公司章程的制定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和长远发展。

第二百一十一条指出,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二五年一月一日正式确立这些章程,这标志着公司朝着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方向迈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这样的章程不仅保障了公司的稳定发展,也为公司的持续创新和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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