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对浙江新中港热电现场督导检查年报摘要(新视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报告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中港在2024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概述
本次现场检查由国泰君安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田昕、夏静波负责。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及检查内容已在现场进行了详细安排和实施。检查手段包括查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访谈、查阅公司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1.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新中港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明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等制度健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严格按照治理制度和内部制度运作,确保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的执行力。
2. 信息披露情况:
新中港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有信息均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
3. 公司的独立性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新港公司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完全分开,产权关系清晰。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4.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新中港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均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均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 经营情况:
通过实地查看和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保荐人认为新中港的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稳定,盈利能力较强。
国泰君安对新中港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表示肯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健全,信息披露规范,独立性良好,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合规,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合规,经营状况良好。
(四)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根据《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号),该公司成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这次发行共计XX万张,总面值达XX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亦为XX万元。经过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XX万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净额为XX万元。这笔巨款于XXXX年XX月XX日全部到位,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相关报告。
现场检查人员详细审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明细账、银行对账单及大额资金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深入交流。经过仔细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本次募集的资金没有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没有违规委托理财等行为,也没有未经审议程序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方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年度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资审查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与公司高层访谈、查阅相关内部制度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等方式,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经过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机制上已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出现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态观察
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主要业务合同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并与公司高层进行访谈,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稳固发展热电联产主业,蒸汽业务、电力业务和压缩空气业务均有序推进。公司还积极建设运营电网侧储能项目,逐步构建起热电联产与新能源业务协同发展的战略布局,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荐人认为,由于储能业务的开展时间较短,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产品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保持稳定。
(七)其他现场检查事项
检查人员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发现公司股东履行情况良好。
三、对上市公司的建议
保荐代表人建议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确保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与实施。
四、重要报告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未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需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积极提供了所需文件资料,并给予保荐人良好的配合。本次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涉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工作。
六、现场检查总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健全。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经营模式稳定,发展方向明确。
(本页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昕
夏静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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