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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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刘冬梅的监管警示函

近日,浙江证监局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经查,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其2019年年度报告。至今,公司尚未履行此项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董事长丁志民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冬梅,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刘冬梅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此记录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对于这一监管措施,我们深感严肃并予以高度重视。公司及上述人员应深刻反思,全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必须履行其信息披露的义务,不得有任何隐瞒或延迟。丁志民和刘冬梅作为公司高层,更应引领公司走向合规经营的道路,确保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浙江证监局敦促,公司及前述人员应在2020年8月6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对于此次监管措施,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对此,浙江证监局再次强调,市场规则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市场诚信必须得到严格维护。希望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能够认真对待此次监管措施,切实整改,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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