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回吐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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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与诉讼期间,关于某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的违规行为,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氏投资)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经查,该公司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特定的时间框架内,宏氏投资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表现为,它没有在规定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也没有在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的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宏氏投资的行为与其在《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严重不符。这份说明书明确要求发行人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并公开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以及本年度的中期报告。

对于宏氏投资的这种行为,监管部门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除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外,还将其行为记录在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中。宏氏投资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请注意,这些复议和诉讼并不会停止监管措施的执行。

在此,我们强调,所有在债券市场参与的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更是对整个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维护。希望所有公司都能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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